公民依法結成某種社會團體、進行社團活動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結社通常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結社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政治、宗教、學術、慈善等結社。現代大多數國傢憲法規定的結社,主要指以非營利為目的的各種結社。各國憲法或有關法律對結社自由在作出各種保障的同時,也作出瞭一定的限制。通常有備案制、批準制2種。備案制,指公民結社後須向國傢主管機關申報備案,以便國傢監督、管理。批準制,指在社團組織成立之前須報國傢主管機關批批準,許可後方可正式成立。資本主義國傢在初期對結社自由多采用批準制,而現代大多數國傢則廢除批準制,采用備案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歷次憲法都確認和保障公民享有結社自由。中國對公民結社的管理大體采用批準制,即公民結社時,須向國傢主管機關登記註冊,將所要成立的社團名稱、目的、地址、章程、活動范圍和地區、負責人的履歷、組織情況及社團成員人數、附屬機構或分支機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