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被判刑並在執行過程中的犯罪人,減輕其刑罰或免除其一部分刑罰的制度。例如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較重的有期徒刑減為較輕的有期徒刑。它不像大赦可以赦免罪與刑,也不象特赦可以免除刑的執行,而隻是對特定犯人減輕其刑罰。減刑與減輕處罰也不同,前者是刑罰宣告後在執行過程中適用,後者是在判決時適用。

  通常,減刑由國傢元首命令行使,是一種行政制度。中國有其獨特之處:①是一種司法制度;②減刑的條件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但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另有特別的規定,即在緩期執行期間,如確有悔改,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減刑必須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