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司法機關審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凡案件涉及外國人或者在外國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都會發生國際管轄權問題。例如,傢住英國的法國人甲在美國駕車誤傷在出差的中國人乙。乙在中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判令賠償。與該案有牽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國。受訴法院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依國際民事訴訟法則,中國法院在有關各國中是否有權審理的問題。如果答復是肯定的,則其次考慮按照中國國內法的規定,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的問題。前者屬國際際管轄權問題,後者屬國內管轄權問題。國際管轄權是從國傢主權的角度出發來劃分和確定涉外民事案件應歸哪國法院審理;國內管轄權是從一國國內司法制度的角度出發來確定案件應由哪類、哪地、哪級法院受理(見民事審判管轄)。但是,一國國內管轄權的法則,一般也能表明該國對國際管轄權的態度。所以,在法無明文可據或案無先例可援的情形下,往往被引伸適用以解決國際管轄權問題。

  國際管轄權還應同一國司法程序在別國的效力問題,特別是與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區別開來。前者是關於一國法院對案件能否行使審判權問題,後者是關於對別國審理的案件的承認問題。兩者都涉及管轄權的劃分,但它們劃分的方法卻不相同。因此,西方國傢的法學者稱前者為“直接國際管轄權”,後者為“間接國際管轄權”。它們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

  關於怎樣解決國際民事管轄問題,現在國際上尚無整套的規范和原則,基本上各國是根據國內立法、國際條約和司法實踐來解決的。從一般國傢的現行制度看來,大體上是根據地域管轄、特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4個主要原則:

  地域管轄 也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即根據訴訟主體與管轄國領土的聯系來確定管轄權。依大陸法系多數國傢法律,不論內外國人間或外國人間的訴訟,除有特別規定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國法院管轄。

  特別管轄 即根據訴訟標的同管轄國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權。例如,財產權的訴訟得由訴訟標的所在地國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國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產生的訴訟得由侵權行為地國法院管轄。許多國傢規定特別管轄以補充地域管轄的不足,使原告除在地域管轄國外也可向有特別管轄權的國傢提起訴訟。

  專屬管轄 也稱“排他管轄”。即根據訴訟的特殊性質同管轄國具有很密切的關系,從而確定該訴訟隻能由該國的法院行使管轄權。專屬管轄有排除地域管轄的效力,而且不允許當事人合意變更。一般國傢都有專屬管轄權的規定,如不動產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國管轄。身份、傢庭、繼承訴訟分別專屬關於身份、傢庭、繼承所適用的準據法的國傢管轄。

  合意管轄 包括協議管轄,即當事人明白表示或默示同意將涉外民事案件交由某國法院審判,從而可使本屬外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歸內國法院審判,或本屬內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歸外國法院審判。絕大多數國傢承認合意管轄,但對它的適用范圍往往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