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法之一,即國際公法,舊稱萬國法,主要是國傢之間的法律,即以國傢之間關係為主要調整物件的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

  性質 國傢不能完全孤立,而必然與其他國傢互相往來,從而產生國傢之間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文化關係和法律關係。國傢間的法律關係,即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關係,內容包括調整國傢間政治、經濟、文化交往關係的一切對國傢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

  國際法從根本上說,是受國際經濟關系制約的。在這個意義上,國際法是上層建築,國際經濟是基礎。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是和國傢之間的經濟關系分不開的。在現代,由於國傢之間的經濟往來越來越頻繁,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國際經濟對國際法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

  國際法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具有階級性。國際法的階級性主要表現於國傢的階級性。各個國傢在國際上的地位和作用,體現著各個國傢的統治階級的地位和作用。歸根結底,不同國傢的不同階級的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是階級關系,國際鬥爭是階級鬥爭在國際關系中的反映,是各國統治階級之間在國際范圍內的鬥爭。但由於在國際范圍內,不是一國的統治階級在統治,而是許多國傢的統治階級在起作用,因此,國際法的階級性不可能象國內法那樣明顯。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部門。與國內法相比較,國際法有三個主要法律特征:①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傢。在一定條件下和在一定范圍內還有其他國際法主體,即類似國傢的政治實體,主要是在進行民族獨立鬥爭並正在形成國傢的民族,和國傢組成的國際組織。個人則是國內法的主體,而不是國際法的主體。②國際法的制訂者是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傢。各國通過協議而制訂對國傢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它沒有、也不應有超國傢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訂任何對國傢有拘束力的所謂“國際立法”。③在強制實施方面,它沒有象國內法那樣集中的、有組織的強制機關──法院、警察、軍隊。無論海牙的國際法院,還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執行行動,都沒有形成集中的、有組織的強制機構或措施。國際法的性質決定瞭它的強制隻能主要依靠各個國傢本身單獨的和集體的行動。由於這一特征,有人認為,國際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謂“國際實在道德”。實際上,國際法象法的其他部門一樣,具有強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證。國際法對國傢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則是世界各國政府早已公認的。

  分類 國際法按其適用范圍,有一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之分,一般國際法是對所有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特殊國際法是對兩個或少數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從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國際法和區域性國際法,普遍性國際法是對全世界各國都有拘束力的國際法,而區域性國際法是僅對某一地區國傢有拘束力的國際法,例如“美洲國際法”、“拉丁美洲國際法”。這些是國傢之間關系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表現。但是,從本質上說,隻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國際法才是通常所說的國際法,而所謂特殊國際法或區域性的國際法都必須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國際法的制約。

  國際法的淵源 包括國際條約、國傢間的習慣以及一般法律原則、判例、學說等。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不僅表明國際法院在裁判案件時所應適用的法律,也有助於說明什麼是國際法的淵源。

  與國內立法的關系 二元論 自從19世紀末葉以後,在國際法學界流行的是二元論,即認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沒有隸屬關系,而處於同等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彼此“轉化”、“采納”、“接受”等。他們認為,兩者的主體、對象、淵源都不同: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傢,而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傢之間的關系,而國內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個人之間的關系;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條約和習慣,而國內法的主要淵源是國內立法和習慣,等等。但是,這兩個不同法律體系是互有聯系的。國內法和國際法都是國傢意志的表現,區別隻是在於前者是一個國傢的意志的表現,後者是協議的各國意志的表現。國內法和國際法同是國傢制定的,區別之處在於,前者由一個國傢獨自制定,後者是由各國協議制定。因此,它們是互有聯系的兩個法律體系。

  在實踐中,各國對於解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的辦法很不一樣,但主要的傾向是把國際法和國內法看作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有些國傢認為國際法是國內法的一部分,甚至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憲法中作瞭明文規定。這項原則並不否定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也並不表明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或者國內法高於國際法,不過是指明在國內,國際法要象國內法一樣作為法律加以適用。國際實踐還清楚地表明,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是彼此聯系、彼此補充的。這種聯系曾被說成國際法被“轉化”、“采納”或“接受”為國內法,而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可以從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來看。

  從國際法方面看,首先應該肯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是各國所應遵守的,因此,任何國傢都不能用國內法加以改變或否定。例如,國傢不能以本國憲法或法律為理由來拒絕履行國傢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際常設法院就曾指出:“一國不能引用其憲法以反對另一國,以便逃避其依據國際法或現行條約所承擔的義務”(“但澤境內波蘭國民的待遇案”,1932)。另一方面,國傢是主權國傢,國際法也不能幹預國傢所制定的國內法。這是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的不幹涉內政原則的一種體現。《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項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傢國內管轄之事件”(見國內管轄事項)。事實上,在很多場合,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需要依靠國內法的規定加以實施,或者需要國內法的補充以使其具體化。

  從國內法方面看,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的一部分。由於國際法是各國協議制訂的,也就是每個國傢參預制訂的,因此,在原則上,它在國內應該與國內法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國內法在一些情況下還須依靠國際法或者需要以國際法為補充,這不僅因為國內法在一些情況下必須符合國際法的要求,而且國內法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也隻有參照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才能得到具體化而具有實施的效力。

  國內法與國際法發生沖突,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各國解決的辦法不同。總的來說,首先在解釋上推定國內法與國際法並無沖突,因為國內法和國際法都是國傢的意志的表現,在原則上是不沖突的。如果國內法的規定與國際法顯然有沖突,在簽訂公約中,有沖突的國傢可以對有沖突的條款予以保留。在國內,可能的解決辦法有三種:①國際法處於優越的地位;②國內法處於優越的地位;③國內法和國際法處於同等的地位,後法優於前法,時間在後者優先。但是,如果采取②、③兩種解決辦法,而適用國內法,在國際上,國傢仍然要負違反國際法的國際責任(見國傢責任)。

  歷史發展 國傢之間有瞭來往關系,就有可能產生對一些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在這個意義上,古代世界早就有瞭國際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國都可以說有瞭國際法。當然,在古代,國傢之間的關系不多,它們有一些關於使節、條約、戰爭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原則和制度隻能說是國際法的雛形。

  古代 古希臘分為許多城市國傢,它們彼此獨立而來往頻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范圍較為廣泛,與近代國際法頗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含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體系上與近代國際法很不相同。古代羅馬國際法有進一步的發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稱為“萬民法”的法律,調整羅馬人和與羅馬處於友好關系的國傢的人民之間的關系(見羅馬法),對於後來的國際法有相當的影響。但它是羅馬的法律,而不是國傢之間的法律。

  近代國際法的產生 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傢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獨立主權的國傢為基礎的。在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後,在歐洲出現瞭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傢。這個公約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瞭一個新的階段。

  在這時期,一些歐洲國傢的法學傢、神學傢,相繼發表瞭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荷蘭法學傢H.格勞秀斯,他發表瞭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重點,涉及神學、歷史等方面,系統地論述瞭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瞭國際法的全部范圍,為近代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瞭基礎,對於後來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瞭重大的影響。

  國際法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動總是影響國際法的變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就曾對國際法的發展發生巨大的影響,它提出瞭國傢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瞭國傢主權原則既包括國傢對領土的主權,也包括對在國外的公民的管轄權;它宣佈民族自決的權利(見民族自決權),申明瞭以獨立為基礎的不幹涉內政原則;它廢除瞭一些關於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上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在當時反映著資產階級國傢的利益,但它們本身具有進步的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

  帝國主義階段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系中充滿著強國欺侮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傢對外實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瞭一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盡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發展的:①它的領域從歐洲擴大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非的其他一些國傢。②國傢之間的關系增加瞭,多樣化瞭,出現瞭一些專門化問題有待處理,開始簽訂瞭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建立瞭不少的國際行政聯合。③戰爭的連續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瞭人們的註意和對於制訂戰爭法規的要求。從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經過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到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戰爭法規的人道主義化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改進(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俄國十月革命以後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際法遭到嚴重的破壞,但是,國際關系畢竟還在發展。1917年的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既為國際關系,也為國際法開辟瞭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提出瞭不兼並和不賠款的原則,宣佈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行,宣佈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等等,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標志。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簽訂瞭《國際聯盟盟約》(見國際聯盟),建立瞭歷史上第一個號稱世界性的國際政治組織;通過瞭《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設立瞭第一個世界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接著,1928年在巴黎簽訂瞭《廢棄戰爭作為國傢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反對以戰爭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為“推行國傢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國人民反對戰爭、特別是反對侵略戰爭的要求。這些使原有的進步的國際法原則得到瞭恢復和加強,新的原則開始不斷地建立起來,表明新的現代國際法正在形成中。

  現代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日法西斯國傢發動的侵略戰爭,使國際法又一次遭到大規模的破壞。但是,在國際關系中,國際法仍然沒有失去它的意義。相反,甚至大戰結束之前,國際法在維護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已經引起人們的註意。戰後,《聯合國憲章》簽訂瞭;依據憲章,成立瞭聯合國組織。特別是在戰後,新的民族獨立國傢紛紛成立,使國際法的領域擴大瞭,包括瞭全世界所有國傢。在第三世界國傢的推動下,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得到瞭新的發展。在國際關系中,層出不窮地出現新問題,如核武器(見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國際海底(見國際海底制度)、外層空間、環境保護等等,都要求國際法加以調整,使現代國際法有瞭顯著的發展。

  現代國際法的特征

  第三世界國傢的影響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關系的一個主要特征是新獨立國傢的興起。戰後獨立的國傢有90多個,加上戰前已經獨立的亞非拉國傢,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70%以上,陸地面積占58%。這些擺脫殖民主義統治而獲得獨立的國傢形成瞭第三世界,在國際舞臺上是一股巨大的力量。它們對國際法的態度對國際法具有重大的影響。第三世界國傢並不主張廢除原有的國際法,而是要求對原有的國際法加以改革,以適應變化中國際關系的要求。同時,它們提出國際法的新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以推動國際法向前發展。

  特別值得重視的是,第三世界國傢在樹立作為國際法根基的基本原則方面作出瞭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緬甸倡議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在第三世界國傢的推動下,聯合國大會通過瞭一系列有關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決議,例如,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傢和人民獨立宣言》、1962年關於《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決議、1965年《不容幹涉各國內政和保護各國獨立和主權的宣言》、1974年《侵略定義》(見侵略定義)、《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以及1963年《各國在探索與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的宣言》和1970年《國傢管轄范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的宣言》,等等。這些決議為現代國際法的發展指出瞭方向。

  第三世界國傢對國際法的態度也對國際法中許多具體規則和制度發生瞭影響。擺脫瞭殖民統治而取得獨立的國傢成為國際法的新主體;而正在爭取民族解放和獨立的民族,隻要具備瞭自己的政治組織,控制著一定的領土,正在對帝國主義、殖民主義進行武裝鬥爭,也應該擁有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地位。因此,有關國際法主體、國傢承認和繼承(見國際法上的承認、國傢繼承)、國傢領土等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都發生瞭變化。第三世界國傢反對殖民主義和種族歧視的態度、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要求、國有化合法的主張、對侵略戰爭的譴責和對平等協商的重視,都使國際法上有關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受到瞭深刻的影響。這些變動構成瞭發展中的現代國際法的主要內容。

  數目龐大的國際組織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關系越來越復雜,國際組織也越來越多。除瞭世界性國際政治組織──聯合國以外,有許多區域性政治組織;此外,有18個與聯合國有聯系的專門機構(見聯合國專門機構),還有許許多多全球性或區域性專門組織;有常設性國際組織,也有臨時性國際組織。在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再加上非政府性國際組織,國際組織的數目空前龐大。

  這樣,傳統的國際法就需要擴大其內容以適應新情況的要求。國際組織在一定范圍內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國際組織派遣的工作人員的地位以及特權和豁免問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的能力從而引起締結條約程序和條約的效力的問題,國際組織與領土的關系問題,國際組織的武裝力量問題,以及國際組織在武裝沖突中的作用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國際法上具有實際意義的新問題。因此,有人提出設立國際法的一個新的分支,名為“國際組織法”或“國際機構法”,甚至有人還提出“國際憲法”、“國際議會法”、“國際行政法”,等等。這表明,對國際組織這個復雜現象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

  國際經濟變化的影響 同時,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也要求國際法擴大其內容。最近幾十年來國傢深入地幹預經濟生活,國傢之間的經濟關系越來越繁多而復雜瞭,因此經濟因素越來越滲透於國際法之中,國際經濟關系越來越多地牽涉到國際法問題。特別是,新獨立國傢獲得瞭政治獨立以後要求經濟獨立,要求經濟發展,要求改變原先那種存在剝削和依賴關系的舊的國際經濟秩序(見國際經濟法),建立以平等互利為基礎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這種要求必然要反映到國際法上來。因此,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成為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發展。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部門法。

  現代科學技術的影響 特別引人註意的,還有科學技術對國際法的影響。在最近幾十年中,影響是特別顯著的。在這種影響下,一些傳統的國際法部門改變瞭,一些新的國際法部門產生瞭。海洋法就是前一種情況的顯著例子。海洋法是國際法中一個古老的部門,現在卻發生瞭很大的變化。特別是近幾十年海洋科學技術的發展,迫使舊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不能不有所變動,而同時則出現瞭新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如關於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國際海底制度,等等。

  外層空間法是後一種情況的例子。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航空技術的發展,產生一個新的國際法部門──國際民航法。但是,不到50年,由於宇宙飛行技術的發展,在原來的國際民航法之外,產生瞭另一個更新的國際法部門──外層空間法,或者更擴大一點,叫做“星際空間法”,或“宇宙法”,或“太空法”。196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在探索與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的宣言》時,一個嶄新的國際法部門開始形成瞭。

  此外,還有國際環境法,國際水道、南極洲等等,也都有可能成為國際法中的獨立部門。可以預見,由於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國際法的新部門將越來越多。

  中國與國際法

  古代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各“國”之間就互通使節、訂立同盟、締結條約、召開會議,以及進行斡旋、調停、仲裁等解決紛爭的活動。還有一些關於戰爭的規則,但是,當時所謂“國”,並不是近代意義的國傢。因此,當時的一些規則,並不能稱為國際法。至秦統一中國,兩千年來,中國基本上是一個統一的國傢。周圍劃土而治的部族和民族都成為“天朝”的“藩屬”,實際上或名義上受中國的保護,而與中國不處在平等的地位,在這種條件下,也沒有國際法可言。

  但是,在漫長的歷史中,中國也曾與較遠的外國有使節往來或建立通商關系。明代的鄭和七次下南洋,遠達非洲。外國也曾派使來華,到瞭16世紀歐洲資本主義興起以後,往來更多。但是,這種中外往來關系若斷若續,零星分散。在中國方面,中華帝國思想毫未動搖,有時采取凌駕萬國之上的唯我獨尊態度,有時采取閉關自守的政策,拒絕對外往來。在這種情況下,在中國與外國之間難以建立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

  國際法介紹到中國 西方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19世紀中葉以後的事情。此前,在1648年左右,有一個意大利神甫衛匡國(M.馬蒂尼,1614~1661)曾把國際法先驅者西班牙法學傢F.蘇亞雷斯(1548~1617)國際法著作的一部分譯成中文。在1689年中俄尼佈楚條約談判中充當中國代表團譯員的葡萄牙耶穌會傳教士徐日昇(1645~1703)在他的日記中多次提到國際法,而在當時的談判中也似乎註意到國際法上有關條約的規則。但是,當時中國皇帝和高級官員是否閱讀過譯成中文的國際法著作,或者是否通過耶穌會傳教士瞭解到國際法的一些內容,迄今無可考。無論如何,從那時一直到19世紀中葉鴉片戰爭的150多年中,在中國還沒有人提到國際法。

  在鴉片戰爭發生之前,欽差大臣林則徐到廣州查辦鴉片時,曾經叫人廣泛搜集材料,以瞭解外國情況,並叫人把瑞士人E.de瓦泰爾(1714~1767)的《萬國法》一書關於戰爭和外國人待遇的幾段譯成漢文,稱為《各國律例》。林則徐也的確參考瞭這些譯文來對付英國人:宣佈鴉片為違禁品,要求交出燒毀;然後,致書英女王,要求停止鴉片買賣;最後,則采取武力行動,嚴格禁煙。特別從林則徐致英女王書中,可以看到間接引用瞭瓦泰爾的說法。但譯文隻是片段的,影響也隻是一時的。

  全面地把近代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從同文館總教習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1916)把美國國際法學者H.惠頓(1785~1848)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開始的。惠頓這部書在當時是在各國外交界享有盛名的國際法著作。為瞭敦促清政府派遣駐外使節,當時在中國海關任要職的英國人赫德(1835~1911)曾把這部書中有關使節的章節譯成漢文,供總理衙門參考。1864年,在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1820~1870)的支持下,丁韙良作為同文館總教習,把這部書全部譯成漢文,名之為《萬國公法》。這是譯成漢文的第一部國際法著作,此後,還有若幹西方國際法著作譯成瞭漢文。國際法對中國對外關系產生瞭一些影響。

  正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譯成漢文時,1864年,在普丹戰爭中,發生普魯士軍艦在渤海灣拿捕一艘丹麥船的事件。總理衙門以國際法上領海主權原則為依據向普魯士提出抗議,獲得該船的釋放。清朝官員覺得國際法還有些用處,在辦理“夷務”時也偶然參考。當時有人認為中國如果依據國際法辦事,可以避免遭受外國的禍害,這自然是一種幻想;也有人認為,國際法是外國“體制”,不過是“虛理”,不足為憑,實際上有利於強國,而不利於弱國。

  對於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傢在基本上是持消極態度的,甚至有人提出,中國如果瞭解國際法,將給歐洲強國制造無窮麻煩。事實上,西方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傢從來沒有按照國際法來處理它們與中國的關系。它們從來沒有把中國看作主權平等的國傢,而把中國視為“非文明”國傢,劃在國際法的適用范圍之外。

  鴉片戰爭以後 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一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109年中,中國歷遭帝國主義的壓迫、侵略,淪為半殖民地。西方國傢在對待中國的關系上,從來無視國際法,而依靠赤裸裸的武力。它們在中國侵占領土,奪取租借地,設立租界,劃分勢力范圍;駐紮軍隊;剝奪中國關稅自主權,攫取種種經濟特權;建立領事裁判權制度;控制鐵路、郵電事業,等等。它們迫訂不平等條約,攫取帝國主義特權;這些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特權,在國際法上,是完全非法的。一百多年來,中國人民一直為堅持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和取消帝國主義特權,進行瞭不懈的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及其貢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廢除瞭一切不平等條約,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的鬥爭取得瞭偉大的勝利。中國以主權、獨立、平等國傢的資格登上瞭國際舞臺,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個平等成員,並一貫主張同任何國傢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往來。這就為國際法的適用造成瞭良好的條件。30多年的實際情況表明:中國承認各國所公認的符合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原則、規則,采用各國所普遍采用的國際法規章制度,前者如《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後者如有關使領館的制度。而對於國際法中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利益服務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中國一向堅持反對,例如,反對以幹涉原則為依據的侵略,廢除不平等條約、領土兼並制度等。同時,中國在對外關系中不斷為國際法的發展作出瞭自己的貢獻。在國傢和政府的承認、國籍、條約、使節權、和平解決爭端等等方面,都有新的實踐,對國際法加以革新和補充。

  中國作為第三世界的一個發展中國傢,將與所有第三世界國傢及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傢一起,共同努力,繼續推動現代國際法向健康的、正確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