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名管仲的一部論文集。不是一人一時之筆,也不是一傢一派之言。它的內容比較龐雜,涉及政治、經濟、法律、軍事、哲學、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而且冶先秦諸子於一爐,但以法傢、道傢為主。它的寫作年代,大抵始於戰國中期直至秦、漢,有些觀點源自管仲。其中有關法傢的篇章,主要出於戰國中、後期的齊國法傢。就法傢思想而論,它對法律和“法治”的論述,都比較精闢,並具有綜合前期法傢法、術、勢三派,雜揉道、儒的特色,自成體系,是研究先秦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其價值不亞於同時代的《商君書書》(見商鞅)。《韓非子·五蠢》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傢有之”,已將商、管並列。今本《管子》為西漢劉向所校定,著錄86篇,《漢書·藝文志》列入道傢類,《隋書·經籍志》改列法傢類,現存76篇。

  《管子》中的法律思想,可概括為3大部分:①關於法律的基本觀點和看法;②“以法治國”的“法治”理論;③實行“法治”的方法。

  “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管子》給“法”下過許多定義,如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總的意思是,“法”乃衡量人們言行是非、功過、曲直的客觀標準和人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這類定義雖然是形式上的而非實質性的,但強調瞭“法”的客觀性和公平性。

《管子》書影

  《管子》對法律的作用也進行瞭分析:“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這些作用歸結到一點,即“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也就是君主用來勸善止暴、確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保護私有財產、役使臣民和維護統治秩序的工具。這裡,實際上已涉及法律的本質問題。但它並沒有把統治者和人民的利益對立起來,反而認為國傢與法律是適應“為民興利除害”的需要而產生的。這正是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專制,要求建立保護自己利益的國傢與法律的反映。因此,《管子》把體現新興地主階級的“法”,說成是代表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公法”,是“天下之至道”。正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的:“每一個企圖代替舊統治階級的地位的新階級,為瞭達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講,就是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們描繪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不過,每當觸及新興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時,“法”的本質就昭然若揭,如《管子·明法解》說:“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可見法傢的“法”隻是保護富者利益的。

  “以法治國”的“法治”理論 在先秦法傢中,“以法治國”的口號是在《管子》中最先提出的。《管子》認為隻要國君集中權力,實行“法治”,就可輕而易舉地治理好國傢。即所謂“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這是因為君主有瞭“法”,也就有瞭行賞施罰的客觀標準。不但可以“興功懼暴”、“定分止爭”,使國傢富強,社會安定;而且可以得到臣民的擁護,使“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因為“好利惡害”的人性是“貴賤之所同有”,所以隻要實行“法治”,就能使包括貴賤在內的所有臣民共同遵守。但《管子》有別於以“重刑”著稱的商鞅一派,沒有把賞、罰特別是刑罰的作用絕對化。《管子·君臣下》說:“君之所以為君者,賞罰以為君。至賞則匱,至罰則虐。財匱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還說“誅殺不以理,重賦斂、竭民財、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會造成“誅罰重而亂愈起”的結局。所以《管子》認為“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這種思想顯然源於管仲的“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也顯然受到儒傢“富民”和道傢“無為”思想的影響。所以《管子》中包含大量道傢、儒傢的說教並非偶然。這種以法為主,法、道、儒特別是法、道結合的思想,正是從戰國中期以來開始流行的黃老學派的特征。

  齊國法傢沒有把刑罰絕對化,還表現在他們雖然主張“法治”,但並不否定倫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不過他們認為,“仁義禮樂”必須“皆出於法”,而且隻有在“法立令行”的前提下才能起作用。所以在德、刑的關系上,他們既有別於否定教化作用的商鞅、韓非,也不同於主張“德主刑輔”的儒傢。

  法、勢、術相結合的法治方法 為瞭實行法治,齊國法傢給“法治”下過一個比較完整的定義:“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這是一個典型的封建“法治”概念,它雖然要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但又主張法自君出,隻有君王有權立法,人民不過是法所役使的對象,而且還有貴賤之別。

  齊國法傢認為君主要想實行“法治”,必須做到“憲律制度必法道,號令必著明,賞罰必信密。此正民之經也”。前一項屬於立法,後兩項屬於行法,也就是說必須處理好立法和行法兩個方面的問題。就立法來說,君主雖然有權立法,但不能隨意立法,而應以“道”為法。這就要求:①必須“根天地之氣,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即必須註意適應自然法則(“天則”)。②必須從民情的好惡出發。“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禁止”。③必須“量民力”,切忌強迫人民去幹力所不及的事情和對人民作過多過苛的欲求。所以他們說:“令於人之所能為則令行,使於人之所能為則事成”,否則“令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令廢,使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事敗”。④立法必須統一、嚴肅和具有相對穩定性。如果“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背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法令雖然必須適應時代要求。“隨時而變,因俗而動”,但不可朝令夕改。

  就行法來說,齊國法傢從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出發,認為關鍵在於善於運用賞罰:①為瞭使法令成為行賞施罰的標準,法令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必須公諸於眾,使人們有所遵循,即所謂“號令必著明”。②法令公佈後,必須信賞必罰,要求“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否則,“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廢,有功而不能賞,有罪而不能誅,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③反對君臣,特別是君主“釋法而行私”。齊國法傢認為阻礙法令貫徹的禍害,莫過於執法者行私,而能否杜絕行私,關鍵在於君主。他們要求君主本人必須以身作則,“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④主張“重令”與“尊君”。齊國法傢認為要使法令得以貫徹,首先必須“重令”,使法令具有極大權威。《管子·重令》指出:“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唯令是視”,借以造成一種“令重而下恐”和“作議者盡誅”的局面。為瞭“重令”,齊國法傢主張尊君,賦予君主以至高無上、獨斷專行的權勢。正是從這裡出發,齊國法傢在韓非之前,初步提出瞭實行法治必須使法、勢與術相結合的思想:為瞭實行法治,必須尊君,君主為瞭防止失勢,就必須有“術”,以駕馭臣下。這樣法、勢、術相結合,就可“不身下為”,“垂拱而天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