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當代法學傢,20世紀70年代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先後在耶魯大學、牛津大學、紐約大學、康奈爾大學和哈佛大學任法理學教授。主要著作有《認真看待權利問題》(論文集,1977)。他從60年代初就開始撰文批判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批判H.L.A.哈特的學說,認為它是實證主義法學最新的典型。哈特主張法由規則構成。德沃金則認為,法不僅包括規則,而且還包括非法律規則的準則(特別是原則和政策),它們也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在那些首創性的判決中經常要採用一般原則,而而並不是規則。例如,在一個遺囑繼承人為取得遺產而謀殺遺囑人的案件中,就不能根據繼承法判決該犯罪人享有繼承權,而應根據一項普通法原則判決,即不準任何人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規則不同於原則,例如,規則是確定的,在適用時或者有效或者無效,而原則則比較靈活。

  他又批判瞭功利主義法學(見J.邊沁),認為後者僅強調一般福利,一種集體目的,即政策。但事實上,就立法而論,往往要兼顧政策和原則,在司法上應以原則為依據。政策是綜合性的,指保護社會的集體目的;原則是分配性的,指個人(或個人組成的集團)的權利。例如,對飛機制造商提供津貼的立法體現瞭加強國防的政策,但一個飛機制造商提起要求獲得立法所規定的津貼之訴時,所依據的是他有取得津貼的平等權利的原則,而不是加強國防的政策。審理案件時遵循判例,所遵循的也正是同樣情況同樣處理的公平原則。

  他的學說以“權利論”(right thesis)作為核心。他之所以強調規則、政策與原則之分,就是為瞭強調個人權利,即原則。他又認為,在所有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利,即“政府不僅必須關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同J.B.羅爾斯一樣,德沃金的學說中並未直接使用自然法一詞,但他的“權利論”體現瞭新自然法學的基本公式:法必須以某種道德原則作為基礎。從政治上說,他的法學也體現瞭自由主義政治思想,鼓吹在維護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基礎上,對社會、經濟方面的某些不平等現象進行局部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