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封建專制時期的重要憲法性文件之一。諾曼王朝的無地王約翰(1199~1216在位)因幹涉教會選舉,侵佔附庸土地,幹預領主法庭,濫征苛捐雜稅以及連年對外征戰失利,引起原來支持王室的既得利益階層的強烈不滿。1215年,約翰在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的聯合壓力下,簽署《大憲章》,允諾限制王權,保障教會和領主的特權以及騎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全文共63條,主要內容為:承認教會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領主和騎士的采邑繼承權,不再徵收額外繼承稅或其他貢金、代役稅;歸還還原侵占的領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據;尊重領主法庭的管轄權,國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訴訟,不任意逮捕、監禁自由民;承認倫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風俗習慣;統一國內度量衡,保障商賈自由。同時,規定由領主推舉25人負責監督憲章的實施。憲章主要是規定封建階級內部權力再分配的文件,並未保障廣大農奴的利益,而且不久即被約翰王所撕毀,失去效力。到17世紀,資產階級對憲章內容作瞭新的解釋,作為要求公民權利、商業自由和法治的法律依據,因而英國學者又稱之為《自由大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