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用益物權相對,指為瞭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見債的擔保)。

  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徵外,主要是:①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瞭擔保債的履行,它是從屬於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著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②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③為瞭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幹涉,並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擔保物權是一種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國古代就有質、押,西方在羅馬法中已有一套比較完備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為詳盡。擔保物權制度現在已經成為當代各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都是維護剝削階級的私有制。到瞭社會主義社會,擔保物權有瞭本質上的不同,它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是社會主義企事業等組織間、公民個人間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瞭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對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對於保證合同履行從而實現國傢計劃,對於保護國傢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都起著積極的有益的作用。

  擔保物權的種類

  抵押權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不同於質權的特點,主要是隻設定於不動產,同時不轉移占有。因此設定抵押權後,所有人仍能對財產繼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當所有人將抵押財產讓與別人後,抵押權人仍可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當所有人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抵押權也不受影響。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的損失,隻能由原設定人負責賠償。

  有些國傢的法律還規定對同一項財產可設定幾個抵押權,這樣,後設定的抵押權隻能在前一個抵押權人全部受償後,才能就抵押財產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法國民法典》規定瞭抵押權的登錄制度,並按登錄順序進行清償。日本、匈牙利等國也有類似的規定。

  質權 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並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利。質權不同於抵押權的特點,是轉移財產的占有。因此,質權人享有該項財產的占有權和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占有、排除妨礙的權利),並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和債務履行後返還的義務。對於保管和維護的必要費用,通常由出質人負擔。對於該項財產的孳息,除抵充保管費外,通常應抵充原債權。

  質權可分動產質權和不動產質權。但有的國傢規定不動產隻能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另外,有些國傢的民法還規定可以對權利(債權或其他可轉讓的權利)設定質權,稱之為權利質權或準質權。

  留置權 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債權人因債權債務關系已占有該物,如運送人對所運送的財物,承攬人對定作的物品等,而不是其他與此無關的財產。②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加以留置,即繼續占有不作返還,以擔保債務的履行。③經過一定的寬限期如仍不清償,債權人有變賣留置物優先受償的權利。④在留置期內債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如得到清償則應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扣押權 英美法中規定的債權人扣留債務人的財產,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的保證的權利。其中主要是占有扣押權,即債權人已現實占有其物並繼續保持占有權利;但在按合同產生的衡平法,扣押權中也有不占有的。占有扣押權中的特定扣押權與留置權基本相同。占有扣押權中的普通扣押權,則擴大瞭適用范圍,即擴大到特定貨物帳款以外的一連串交易總帳中,並普遍適用於銀行業、代理業、律師業、旅館業等。普通扣押權和不占有扣押權都超出瞭一般留置權的范圍。

  優先權 《法國民法典》規定的某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總財產、特定動產或不動產,有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日本民法典》中稱之為先取特權,也都屬於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