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德國古典哲學傢I.康得哲學的基本概念。指他自己臆想的一種存在於人們感覺和認識之外的客觀實體。又譯為“自在之物”、“物自身”。康得把它作為現象基礎,認為人的感性認識是由於外物的影響作用才產生的。人們隻能認識外物作用於感官時所產生的現象(表像)。人們承認瞭現象的存在,也就必然承認作為現象基礎的物自體存在。在這個意義上,物自體是感覺的基礎。但是,人不可能超越感官去認識物自體,物自體對人來說,永遠不可知。所以,物自體又是人們認識的最後界限。在康得看來,由於於外物對感官的作用,人們承認外界物自體的存在;同樣理由,由於內部情況,人們也必然承認主體自身(靈魂)的存在,由此類推,人們也必然承認作為一切現象總和之根據的最高存在體(上帝)的存在。因此,康德把物自體又看作是自由意志、靈魂和上帝這些本體性的東西。它們雖然不是認識對象,但卻是道德實踐的依據。康德把現象和物自體割裂,使認識停留在現象的此岸,把彼岸的本體界留給信仰,突出地表現出調和科學與宗教的性質。物自體概念和康德哲學本身一樣,歷來受到左右兩個方面來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