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土地改革是當代拉丁美洲民族民主運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內容之一。長期以來,拉丁美洲國傢土地制度的特點是土地佔有高度集中,極少數大莊園主及外國公司壟斷瞭大部分土地,而廣大農民無地或少地。這種土地關係淵源於16~18世紀殖民統治時期建立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當時主要採取委託監護制的形式,1720年後又演變為大莊園制。19世紀初拉丁美洲國傢獨立以後,大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20世紀50年代,拉丁美洲占農戶總數1.5%、占地1000公頃以上的大莊園主佔有全部可耕地的的65%;而占農戶總數73%、占地20公頃以下的小農隻占有可耕地的4%。這種土地高度集中的狀況阻礙瞭農業的發展,成為拉丁美洲國傢實現工業化、現代化和社會進步的嚴重障礙。因此,拉丁美洲各國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強烈要求改革土地制度。19世紀初,拉丁美洲獨立戰爭領導人杜桑-盧維圖爾、M.伊達爾戈·伊·科斯蒂利亞、J.M.莫雷洛斯·伊·帕馮和S.玻利瓦爾等都曾提出有關土地問題的改革主張。海地獨立後曾將一部分種植園土地分配給無地農民。19世紀中葉,B.P.胡亞雷斯領導的墨西哥革新運動曾頒佈法令,沒收天主教會占有的全部地產(占全國大地產的一半左右),並將其出售給私人。不過,這些早期鬥爭都未能觸動大土地所有制本身。20世紀初以來,在拉丁美洲一些國傢爆發民族民主革命時,農民群眾的奪地鬥爭更為激烈,在各國農民鬥爭的推動下,近半個多世紀以來,拉丁美洲大多數國傢都已不同程度地進行瞭土改。

  20世紀初,墨西哥開始實行大規模的土地改革,改革前後持續達50年之久。1910~1917年墨西哥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期間,農民起義軍領導人E.薩帕塔於1911年提出剝奪大地產、將土地歸還給農民的主張。V.卡蘭薩總統迫於農民運動的壓力,於1915年頒佈土地法令,並在1917年憲法中規定分割大地產,發展小土地所有制。1934年L.卡德納斯執政後頒佈新的土地法,大力推進土改,征收大莊園的超額土地分給農民。這是當時拉丁美洲最激進的土地改革。截至1970年,歷屆政府總共給230萬戶農民分配瞭約5800萬公頃土地,並先後成立土地委員會、農業銀行等機構,負責分配土地、向農民提供貸款等事宜。使村社數目由1910年的4000餘個,增加到70年代的2.5萬個左右。原來的大莊園大多變成占地不到300公頃的中等地產,並逐漸改造成為資本主義農場。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危地馬拉、玻利維亞和古巴三國相繼進行瞭土地改革。危地馬拉革命中頒佈的憲法,規定要廢除大莊園制,J.阿本斯·古斯曼總統根據憲法和1952年頒佈的土改法,征收美國資本聯合果品公司和本國大莊園主的約150萬英畝土地,分配給約10萬戶農民,並設立農業銀行向農民提供貸款。1954年,阿本斯·古斯曼政府被反革命顛覆,土改成果全部喪失。1952年玻利維亞民主革命爆發,次年頒佈土改法,宣佈消滅大莊園制,發展村社和合作社所有制,規定私人占有土地的限額為60~600公頃,資本主義農場可占有400~2000公頃土地,超額者予以征收,政府以債券支付賠償,在25年內還清。到1969年,分配土地1167萬多公頃。1959年古巴革命勝利後,實行瞭拉丁美洲最徹底的土改,按照1959和1963年的兩個土改法,全部剝奪大莊園主和外國公司占有的土地,由土改委員會組織合作社和國營農場經營,其土地占全國農業用地的83.4%。

  智利和秘魯兩國實行的土地改革是在反帝民主改革鬥爭的進程中轉向激進的例子。智利於1962和1967年兩次頒佈土改法,規定征收超額的私人土地,E.弗雷·蒙塔爾瓦總統(1964~1970在任)依法征收1408個大莊園的350萬公頃土地,分給約3萬戶農民。S.阿連德·戈森斯總統執政後加速進行土改,1971年征收3500個大莊園的530萬公頃土地,廣泛建立農社和稱為“土改中心”、“生產中心”的國營農場、合作農場,沉重地打擊瞭大土地所有制。1973年9月,發生軍事政變,土改成果大部喪失。在秘魯F.貝朗德·特裡首次執政時(1963~1968),即實行土改,但進展緩慢。J.貝拉斯科·阿爾瓦拉多總統執政後,實施新的土改法,加快瞭土改進程。到1979年,總共征收瞭1.6萬多個大莊園和外國公司的953萬公頃土地,其中865萬公頃分配給農民,並建立起約1900個農業合作企業。

  委內瑞拉和巴拿馬兩國實行的是比較溫和的土地改革。委內瑞拉民主行動黨首次執政期間(1945~1948),曾實行土改,但因政變而中斷。1958年人民武裝起義勝利後,該黨再次當政。1960年頒佈土改法,規定由全國土地委員會負責分配國有土地及征收的大地產,計劃10年內給35萬農戶分配1250萬公頃土地,但到1970年僅給18.3萬戶農民分配瞭約480萬公頃土地(大部分是國有土地)。土改中大莊園主的利益受到保護,政府向他們支付高額賠償。在巴拿馬,1963~1970年僅給4400戶農民分配瞭6.7萬多公頃土地。1968年О.托裡霍斯·埃雷拉執政後,從1970年起繼續推進土改,計劃在20年內通過贖買方式征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給農民。到1978年,已征收土地約50萬公頃,建立起200多個農社。

  其他一些拉丁美洲國傢政府在古巴革命勝利後,也紛紛采取改良措施,提出土地改革的各種方案。60年代前半期,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巴拿馬、哥斯達黎加、危地馬拉、洪都拉斯、智利、海地、巴拉圭、尼加拉瓜、厄瓜多爾、巴西、秘魯等國先後制訂土改法,建立土改和墾殖機構。其主要目的是在繼續保存大土地所有制的條件下,把傳統的大莊園逐漸改造成為資本主義農場,實際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很少,因此土改收效甚微。薩爾瓦多於1980年公佈土改法,規定征收大地產並低價出售給無地農民,但並未實行。尼加拉瓜於1979年革命勝利後立即沒收索摩查傢族的土地,但未進行全面土改。

  拉丁美洲各國的土地改革具有不同的社會經濟意義。古巴的土改徹底摧毀瞭大莊園制,實現瞭農業合作化。墨西哥、危地馬拉、玻利維亞、委內瑞拉、智利、秘魯、巴拿馬等國的土改不同程度地打擊瞭封建勢力,改變瞭舊的土地關系,促進瞭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但其他十幾個國傢的土改基本上未觸動大地主占有的土地,隻是通過墾殖計劃,將一部分無地農民安置到邊遠地區的國有土地上墾荒,同時通過農業生產集約化,使傳統的大莊園逐步走上資本主義生產的軌道,因而依舊保持大土地所有制,農民的土地要求仍未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