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拉丁美洲國傢捍衛200海裏海洋權、反對超級大國海洋霸權主義的正義鬥爭。拉丁美洲國傢有漫長的海岸線和廣闊的近海海域,海洋資源極為豐富,捍衛領海主權,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是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美國一直把拉美的沿海海域視為“內湖”,肆意掠奪拉美的海洋資源。1960年以來,蘇聯各種船隊也經常進入拉美海域,加緊同美國爭奪霸權。針對超級大國的侵犯和掠奪,拉丁美洲國傢掀起瞭聲勢浩大的維護海洋權的鬥爭。

  1947年,智利和秘魯率先規定把海洋管轄區擴大到200 海裡。接著,哥斯達黎加、洪都拉斯等國也作瞭類似的規定。1952年8月18日,智利、秘魯和厄瓜多爾三國簽署《聖地亞哥宣言》,宣佈“對鄰接本國海岸,並從該海岸延伸不少於200海裡的海域享有專屬主權和管轄權”,這個權利“並及於上述海域的海床和底土”。為瞭對付美國漁船不斷侵入領海,上述三國又於1954年12月4日在利馬簽訂補充協定,規定“如果締約國的上述海洋區域遭到武力侵犯,締約各國應采取行動保衛受到侵犯的主權”。1956年拉美國傢舉行法學傢專門會議,再次宣告“各國有權在合理限度內,照顧地理、地質和生物因素、居民的經濟需要以及安全和防衛,規定自己的領海寬度”。隨著捍衛海洋權鬥爭的深入發展,聯合國從1958年起召開海洋法會議。1970年5月8日,拉美9國(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魯、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馬和烏拉圭)聯合簽署《蒙得維的亞海洋法宣言》,重申瞭保衛200海裡海洋權和反對超級大國掠奪海洋資源的決心。同年8月,拉美14國(上述9國及墨西哥、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哥斯達黎加和哥倫比亞)共同發表《拉丁美洲國傢關於海洋法的宣言》,重申“沿海國傢有權根據其地理、地質和生物的特點以及合理利用其資源的需要,以適當的標準確定其領海主權和管轄權的范圍”。到70年代後期,已有22個拉美國傢分別宣佈200海裡領海、承襲海、專屬經濟區或漁業區。許多拉美國傢對於非法闖入其領海或專屬經濟區內捕魚的美、蘇等國的船隻,采取拘捕當事者、罰款等措施。

  拉丁美洲國傢捍衛海洋權的鬥爭贏得瞭第三世界其他國傢的廣泛支持和響應。截至1980年底,全世界已有73個國傢(拉美12個)實行200海裡管轄權,14個國傢(拉美7個)宣佈領海為200海裡。1982年4月30日,第3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11次會議,以130個國傢投票贊成的壓倒多數(美國反對,蘇聯棄權)通過瞭《海洋法公約》。1982年12月10日,119個國傢和組織的代表在牙買加蒙特哥貝市簽署瞭這項公約。公約規定,沿海國傢有權確定至多達12海裡的領海寬度,有權確定至多達200 海裡的專屬經濟區;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擁有勘探、開發資源的主權。公約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延伸到200海裡,在特殊情況下可延伸到350海裡;沿海國對其大陸架有進行勘探和開發資源的主權;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則是人類的共同財產。這項公約在建立新的海洋秩序的道路上邁出瞭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