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4年5月英國議會通過的關於英屬北美殖民地魁北克省行政制度的法律。

  1763年,英法七年戰爭結束後,英國取代法國成為北美新法蘭西殖民地的統治者。同年10月7日,英國頒佈一項皇室公告,規定在原聖·勞倫斯河殖民地基礎上建立魁北克省,確定瞭該省疆界;把西起大湖區,西南至俄亥俄河流域西部、西南部的大片領土劃為印第安人地區,暫時禁止向該區域移民;還規定魁北克省應召集議會,實行英國的代議制度,以英國法律取代法國法律,並鼓勵英國人人和英屬北美十三州居民向新區移民等。但皇室公告未能在魁北克實行。殖民地總督G.卡爾頓迫於英屬北美十三州獨立運動發展的形勢,主張對該省的法裔居民實行安撫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制度和傳統。在他的影響下,英國議會於1774年通過《魁北克法》,取代皇室公告。

  《魁北克法》主要內容是取消在魁北克省建立代議制度的規定,設一名總督和行政委員會,委員會由英王室任命,成員17~23人。總督和行政委員會擁有立法權;魁北克省執行法國民法與英國刑法;天主教會得到官方承認,可以自由傳教、征收什一稅;承認法語與英語同為官方語言等。根據該法的附加條款,俄亥俄河與密西西比河之間的地區歸魁北克省總督管轄,擴大瞭該省的領土范圍。魁北克法在政治、法律、宗教各方面都對法裔加拿大人作瞭妥協,緩和瞭法裔居民對英國殖民者的敵對情緒,有利於維持英國的殖民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