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國際社會公認的處理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В.И.列寧首先提出關於社會主義國傢在處理不同社會制度國傢關係方面實行和平共處的政策思想。列寧在十月革命前已經論證,由於帝國主義時代資本主義國傢經濟和政治發展不平衡規律的作用,“社會主義不能在一切國傢內同時獲得勝利,它將首先在一個或幾個國傢中獲得勝利,而其餘國傢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或資產階級前期的國傢”(《無產階級革命的軍事綱領》,《列寧全集》第28卷,第75頁)。全世界向社會主義過渡將經經歷整整一個歷史時期,因此這兩種社會制度將在長時間內同時存在。這樣就產生瞭社會主義國傢對於不同社會制度國傢、包括帝國主義國傢的關系問題。

  無產階級在武裝奪取政權,打敗國內外敵人以後,為瞭贏得和平的國際環境,鞏固自己的政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和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傢和平共處,通過談判和其他方式解決爭端,建立、發展外交和經濟合作等關系,對於社會主義國傢是必要的和有利的。所以蘇俄從1922年熱那亞會議起就開始同歐亞一些國傢談判,推行和平共處政策。當時蘇俄已經爭得同資本主義列強共處的條件,本身沒有什麼“障礙”,而這些強國經過同蘇俄一番武力較量之後,為瞭本身的利益,也被迫逐漸接受和平共處,在貿易上和外交上同蘇維埃國傢建立正常關系,因而爭取和平共處的實現也是可能的。

  社會主義國傢和不同社會制度國傢和平共處,不是權宜之計,而是有原則的基本方針。列寧當時已經提出一切國傢平等、自主和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它是針對帝國主義的侵略和戰爭政策,並在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原則指導下提出來的。在被壓迫、被侵略國傢和壓迫、侵略國傢之間談不上和平共處;它也不意味著放棄對無產階級革命運動和民族解放運動的支援。

  30年代在歐洲和遠東形成兩個戰爭策源地以後,為瞭制止戰爭,維護和平,蘇聯作出瞭爭取建立集體安全的重大決策(見集體安全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瞭反對共同敵人──法西斯侵略集團,蘇聯與美、英、法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結成瞭反法西斯聯盟。這一事實充分證明不同社會制度國傢不僅在平時可以和平共處,而且在戰時還可以相互合作。

  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中國政府一貫堅持和貫徹並在某些方面發展瞭列寧的和平共處政策思想。毛澤東主席1949年6月在《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議上的講話》中向全世界聲明:“我們所反對的隻是帝國主義制度及其反對中國人民的陰謀計劃。任何外國政府,隻要它願意斷絕對於中國反動派的關系,不再勾結或援助中國反動派,並向人民的中國爭取真正的而不是虛偽的友好態度,我們就願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原則的基礎上,談判建立外交關系的問題。”

  1954年4月中、印簽訂的《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針對戰後仍存在的以強凌弱、以大欺小、以富壓貧等舊國際關系,把列寧首倡的和平共處的政策思想加以高度概括,首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同年6月,中印、中緬總理的聯合聲明重申五項原則,並確認五項原則適用於一般國際關系。1955年4月,周恩來總理在有29國參加的亞非會議上提出國與國之間和平共處應“求大同存小異”的主張,在與會各國共同努力之下,會議通過的十項原則,實際上是上述五項原則的引伸和具體化。

  中印、中緬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民族獨立運動蓬勃發展的產物,反映瞭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願望。這些原則經受瞭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顯示瞭強大的生命力。它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並在實際上已被國際上公認為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它不僅適用於指導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傢之間的關系,也適用於指導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傢之間的關系,包括社會主義國傢之間的關系。

  歷史充分證明,不同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國傢如果能夠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完全可以建立起互相信任和友好的關系;如果違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侵犯他國領土和主權,幹涉他國內政,損人利己,那麼,即使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傢,也可能引起尖銳對抗,甚至發生沖突。國際關系發展歷史證明,霸權主義是世界和平的主要威脅,隻有堅決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才能維護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隻有世界各國在相互關系中都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國際局勢才能得到緩和,世界和平才能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