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加拿大與美國簽訂的一項關於兩國空防合作的協定。1949年蘇聯爆炸瞭第一顆原子彈後,美國、加拿大就雷達網合作計畫達成協定,在加拿大領土上安置由美國人操縱的早期警報雷達系統。此後,兩國政府經過長期談判,於1958年簽訂北美防空協定,決定建立共同的空防體制,設立北美空防司令部,由美國人任司令,加拿大人任副司令,分別對兩國參謀長負責。根據北美空防司令部的安排,加拿大空軍要接受美國指揮。司令部設在美國科羅拉多州科羅拉多斯普林斯。協定以10年為期,但期滿後已已數次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