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方軍政大員之一。一名總制。明朝始設,分專務和地方兩種。專務總督有總督糧儲、總督河道、總督漕運等名,各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總督多因防邊或鎮壓人民而設,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但亦有帶管某處專務者。正統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雲南隴川西南),兵部尚書王驥主其事,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正統末至景泰初,除於謙、王驥先後以兵部尚書、南京兵部尚書總督京師、南京軍務外,地方亦多派總督。這些總督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兩廣再設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制,但終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其中比較重要的總督有:總督陜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1497)置;總督四川、陜西、河南、湖廣等處軍務一員,正德五年(1510)置;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德八年置;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總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軍務一員,嘉靖三十三年置,等等。

  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合稱督撫。但總督權力較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亦有總督兼巡撫者;總督轄區較巡撫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時有管轄五省、七省者;總督級別較巡撫高,地方總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選,以尚書、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禦史、副都禦史、僉都禦史)職銜。專務總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書、侍郎制。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稱“總督軍務威武大將軍總兵官太師鎮國公”,遂改總督為總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復名總督,但習慣上仍尊總督為制臺。在明朝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巡撫、總兵官俱聽節制,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總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鉗制武臣;協調各省、各鎮關系;統一事權,防止各省、各鎮互不相屬,互相推諉。體現瞭中央對地方軍事控制權的加強。

  總督在清代為地方最高級之長官,總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撫之上,秩為正二品。清初總督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乾隆以後成為定制,全國設有八個總督官缺,計直隸總督、兩江總督、陜甘總督、閩浙總督、兩湖總督(即湖廣總督)、兩廣總督、四川總督、雲貴總督。總督一般均帶兵部侍郎(或尚書)、右都禦史銜,其職掌綜理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面軍民高級長官,世稱封疆大吏。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負責漕運及河工事宜。光緒三十二年(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建行省,改將軍為總督,名曰東三省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