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英國與荷蘭爭奪海上霸權及殖民利益的3次戰爭。第一次是由於英國頒發《航海法案》,損害荷蘭海上運輸和國際貿易利益而引起的。1652年7月28日,荷蘭首先發動進攻。英荷雙方在北海、地中海和印度洋進行多次海戰,參戰總兵力達2~3萬人,戰船200餘艘。荷軍因裝備較落後和指揮不力招致失敗。1654年4月,締結《威斯敏斯特條約》,荷蘭被迫承認英《航海法案》。第二次是由於英國奪取荷蘭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今紐約州)引起的。1665年1月24日,荷蘭對英國宣宣戰。荷軍在敦刻爾克海域和泰晤士河口擊敗英國艦隊。1667年7月,締結《佈雷達條約》,英國把在南美占領的蘇裡南歸還荷蘭,並在海上貿易權方面作瞭讓步;荷蘭則退出北美。第三次是由於英國企圖瓜分荷蘭沿海屬地引起的。1672年,英國與法國結盟;3月,向荷蘭發動進攻。荷蘭艦隊於翌年8月在泰瑟爾島海域擊退英法聯合艦隊。後來英國由於畏懼法國勢力增強而主動退出戰爭,於1674年2月同荷蘭簽訂第二個《威斯敏斯特條約》,規定《佈雷達條約》 繼續有效。3次戰爭導致荷蘭經濟實力下降,英國取得海上優勢。戰爭中,海軍開始出現艦隊、分艦隊和總隊三級體制;海戰由單艦格鬥(炮擊和接舷戰)發展為縱隊攻擊和以炮戰為主;奪取制海權已成為海軍戰略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