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稅收形式,利用物質利益原則間接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手段。經濟杠桿的重要形式之一。國傢利用稅收給予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條件,引導其經濟行為服從於宏觀經濟計畫的要求。

  特點 稅收杠桿區別於其他經濟杠桿的特點是:①法律強制性。稅收杠桿對經濟的調節,是憑藉國傢的政治權力,依照法律程式強制地進行的,並不以被調節者的意願為轉移。②調節範圍的廣泛性。稅收可以根據整個社會經濟的現狀和國傢的政策要要求,向各經濟成分、各社會經濟單位、各國民經濟部門、社會再生產中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各環節,乃至社會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征收。它可以按各種不同的調節目標,分別根據銷售量、銷售額、增值額、勞務收入或利潤額征收;可以根據某些財產額征收;可以根據各經濟單位對國有資源和資產的占用征收。因此,稅收杠桿可以在比較廣泛的范圍內,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發揮調節功能。③區別對待的靈活性。稅收杠桿可以根據政策要求,對不同經濟成分、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不同流轉環節、不同資源條件、不同收入性質和不同的社會行為等,分別運用種類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稅率,實行不同程度的減稅、免稅、退稅和加成、加倍征收,規定不同的起征點或免征額等。根據不同的調節目標,靈活選用各種不同的區別對待的手段。④調整的簡易性。稅收杠桿所引起的連鎖反應面比較小,一般隻影響國傢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運用起來較為簡便易行。它不同於價格等其他經濟杠桿,其調整和變動往往會引起一連串的反應。

  作用 稅收杠桿在整個經濟杠桿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稅種,由於它的征稅對象不同,其杠桿作用也不一樣。對於以銷售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可以在價格固定的條件下,用來調節企業的利潤水平;在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下,用來促進企業降低成本,以及配合價格,調節生產、流通和消費。對於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可用來促進生產向專業化分工協作的方向發展。對於以資源和資產占用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企業間因客觀條件不同所獲得的級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體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對於以消費品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消費。對於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則可以用來調節收入和社會總需求等等。由於不同稅種具有不同的調節作用,國傢要利用稅收杠桿來調節復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就不能指望通過單一或少數幾個稅種來實現,而必須根據每個稅種的征稅對象及其特有的調節作用,統籌設計,建立一套較為科學的稅收體系。

  條件 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所需的客觀條件:①要有一個合理安排國傢、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利益關系的經濟體制,促使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關心國傢稅率高低和減免多少給本單位和個人利益帶來的影響,這樣才能期望稅收杠桿產生靈敏的反應。②要有一個大體完善的市場體系,包括資金市場、物資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和信息市場等,這樣才能期望企業按照稅收杠桿所提供的信息,通過市場順利地實現生產調整和資金轉移。③要有一套大體完善的信息反饋系統,以便使國傢稅務部門及時掌握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情況,瞭解國內外市場的動態,以作為調整和運用稅收杠桿的依據。④要善於把稅收杠桿同財政、價格、信貸、利率、匯率、工資等其他經濟杠桿配合起來綜合運用,使之相輔相成,形成合力。

  具體運用 稅收杠桿的實質就是物質利益誘導。其作用於不同物質利益方面及程度,主要包括:①不同稅種的選擇;②稅率高低的確定;③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和退稅的區別對待;④不同程度的加成加倍征收;⑤規定不同的起征點或免征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