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應遵循的法定手續和先後順序。既是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基本步驟,也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管的一般規則。是人們對納稅活動過程規律性的總結和反映。按照納稅程式辦事,有利於建立正常的納稅秩序,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提高稅收徵收管理品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和其他相關稅務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程式是:①納稅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按規定的期限持營業執照和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辦理稅務登記;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和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作出書面納稅鑒定;③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行為之後,按期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財務會計報表,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④稅務登記和納稅鑒定事項如有變化,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修訂稅務登記和納稅鑒定等。

  納稅程序主要適用於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其他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具體確定;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不辦理納稅鑒定。

  由於稅務機關對不同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因此,不同納稅人的具體納稅程序不盡相同。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完備、納稅情況一貫正常的大中型國營、集體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審核,自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定期進行檢查;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部分國營和集體企業,由納稅人自行計算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再繳納稅款;對於個體工商業戶一般采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經納稅小組民主評議和稅務機關核定後繳納稅款的方式。對不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按“臨時經營”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