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牧業區和半農半牧區,對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傢從牧業生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形成國傢同畜牧業生產單位、牧民之間的收入分配關係。中國的牧區,大多在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因此,牧業稅既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民族政策問題。

  徵稅原則 ①有利於民族團結。中國的牧區和半農半牧區,主要是在內蒙古、新疆、西藏、寧夏四個自治區和青海、甘肅、四川三省的民族族自治州內。牧業稅的制度和辦法,征收與減免,都要遵守民族團結的原則。②有利於牧業生產的發展。畜牧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氣候、水、草等自然條件的制約極大,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襲擊。各地對未成年的幼畜免稅,對遭受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給予較多的減免照顧等,都是旨在恢復生產和發展經濟。③輕稅政策。國傢對牧區一向執行輕稅政策,以利於發展牧區經濟,改善牧民生活。稅率一般隻有2~3%,有的執行增產不增稅的穩定負擔政策,有的還在某些年度內全部免征牧業稅。④合理負擔。實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負擔,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負擔”,使納稅人的負擔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區民族不同,生產和生活方式各異,牧業稅征收辦法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自治區或有關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依照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⑥對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作為傢庭副業經營的畜牧業生產收入,不征收牧業稅。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半農半牧區,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納稅人,隻征農業稅不征牧業稅,以牧業生產為主的納稅人,隻征牧業稅,不征農業稅。習慣上叫“征一不征二”。

  課稅對象 一般為牧養的馬、牛、駱駝、綿羊、山羊。寧夏回族自治區隻對牧養的綿羊、山羊征稅,其他牧畜不征稅。

  計稅標準 ①按納稅人的畜牧業總收入(不扣除成本費用)計征。總收入包括出售征稅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產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給牧民的牧畜和畜產品的價值。②按牧畜頭數計稅。一般按當年6月末實有牧畜頭數減去免稅頭數(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為牧業稅的計稅依據。對不同種類的牧畜,有的分別確定稅率計征,有的統一折合成綿羊計征。在一個省、自治區內用一個計稅標準。如1990年甘肅、四川以畜牧業總收入為計稅標準;內蒙古以牧畜頭數作為計稅標準;新疆則規定對能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稅人,以上年畜牧業總收入作為本年的計稅標準,對難以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稅人,以當年6月末的實有牧畜頭數作為計稅標準。

  稅率 1990年時有兩種稅率:①比例稅率。大體有三種做法:一是純比例稅率,按應稅牲畜頭數及其金額依率計征,二是有起征點的比例稅率,規定一個起征點,對超過起征點的,按金額依率計征;三是有免征額的比例稅率,規定一個免征額,對扣除免征額的部分依率計征。②定額稅率,按牲畜種類規定固定的征收額,如寧夏規定,每隻綿羊每年征稅0.4元,每隻山羊每年征稅0.2元等。

  減免 ①地區性減免。依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情況和本身經濟發展的情況給予不定期的減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1980~1984 年兩度全部免征牧業稅;內蒙古1980~1984年免征牧業稅;陜西省1980年起免征牧業稅4年;新疆1980年起減征牧業稅44%;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減稅一半等。②災歉減免。根據受災程度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減免。如內蒙古規定:因災死亡牧畜5~10%的,減稅40%;因災死亡牧畜11~20%的,減稅70%;因災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征。③貧窮減免,也稱“社會減免”,即對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征收 牧業稅原來多是根據國需民有的原則征收實物,如內蒙古、新疆曾以征收活畜為主,西藏和青海曾以征收羊毛為主,四川曾以征收酥油為主,甘肅和陜西兩省的牧業稅一向征收貨幣。80年代以來,各自治區和省的牧業稅逐步改征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