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為瞭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治上的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對單位或個人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在歷史上又稱為賦稅、租稅或捐稅。任何稅收主要都是由納稅人、課稅對象和稅率三項要素構成的。它體現瞭以國傢為主體在國傢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特定分配關係。

  沿革 稅收起源甚早。在中國,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時實行的貢、助、徹制,不過具體內容並無史籍記載,一般認為屬於地租和課稅的合一。有歷史典籍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春秋時代魯國實行的“初稅畝”(見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對工業和商業課征的稅收,可以上溯到西周和春秋戰國時的關市之賦、山澤之賦以及鹽鐵、茶酒之征。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內,稅收一直是歷代皇朝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在世界各國,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展,稅收種類日益繁多,稅收規模日益擴大。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80年代,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的稅收,一般都占到財政收入的80%以上。例如,美國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消費稅、關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營業稅、財產稅、社會保險稅等達80餘種,稅收總額占財政收入90%以上。在社會主義國傢,匈牙利征收城鄉發展稅、利潤稅、消費品流通稅、生產稅、生產者價差流通稅、建築稅、工資分紅累進稅等十多種稅,稅收總額占財政預算收入的70%以上。

  特征 稅收同其他財政分配形式相比,具有三個基本特征:①無償性。不付報酬,無償征收,不再把已征稅款償還給原來的納稅人。②強制性。國傢的稅收是以法律形式規定的,納稅人必須依照國傢稅收法令繳納稅款。③固定性。即課稅對象、稅目、稅率、應納稅額、納稅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瞭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適用期間。以上三個特征,是缺一不可的,是稅收與公債、規費、罰沒和財政發行等各種財政分配形式區別的標志。

  階級性 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國傢稅收具有不同的階級本質,國傢與納稅人在征稅、納稅上所體現的利益分配關系的矛盾也不同。在一切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國傢裡,稅收是整個剝削階級依靠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對勞動人民進行的超經濟的額外剝削。資本主義國傢稅收有利於剝削者而不利於勞動者。對工人階級和其他勞動者收入的征稅,是對勞動者已經獲得的收入的直接扣除;而資產階級交納的稅款,其來源是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而且資產階級還可以憑借其生產資料所有權,用提高生活資料價格等辦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勞動者。勞動人民是稅收的最終負擔者。

  社會主義國傢的稅收與一切剝削階級國傢的稅收,在性質上根本不同,表現在征稅、納稅關系上,是代表人民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的國傢需要與納稅單位、個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之間的關系。稅收作為國傢取得財政收入,對國民收入直接進行的一種有計劃分配,是國傢為籌集社會資金,完成政治經濟任務,依法向納稅人無償地取得一部分收入中所發生的特殊分配關系。它既是國傢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手段,又是調節、指導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重要經濟杠桿。

  作用 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傢,社會的經濟基礎和經濟條件不同,國傢的職能不同,稅收的作用也不同。就是在同一社會制度下,由於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條件和政治經濟任務不盡相同,稅收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在封建社會,稅收保護瞭地主階級對土地私有的合法地位,鞏固瞭封建統治。輕徭薄賦在某種程度上被用來鼓勵和發展農業生產,促使戶口庶繁,並且使逃亡農民重新成為納稅的編戶,增加瞭農業勞動力。而苛征重斂往往成為爆發農民起義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資本主義社會,稅收保護瞭生產資料的資本傢私有制,維護瞭資產階級的統治。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稅收對於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打擊封建勢力,確立資本主義經濟的統治地位起過一定作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稅收並被用來作為國傢幹預經濟,緩解經濟危機的一個經濟手段。

  中國社會主義稅收,在過去長時期內,對於為國傢積累大量財政資金,保證國傢重點建設;實現財政收支平衡,鞏固工農聯盟,保護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配合資本主義工商業和個體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對於支持生產,監督各項經濟活動,都起過重要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稅收從更多的方面,參與分配和監督,進行有計劃的收入調節,有利於保障全民所有制企業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地位,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有利於加強宏觀調節,引導企業在國傢計劃指導下進行經濟活動;有利於在保障公有制經濟主導地位的前提下,促進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的合理配置和共同發展;有利於正確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和涉外經濟統一計劃的實現。

  分類 按課稅對象,可以分為流通稅、所得和收益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等;按稅收的管理和支配權限,可以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按收入的形態,可以分為貨幣稅、實物稅;按征稅的計算標準,可以分為從價稅、從量稅;按使用的稅率制度,可以分為比例稅、累進稅、定額稅。西方國傢還按稅負的轉嫁和歸宿,把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制度  大體經歷瞭三個階段:①建國初期,統一全國稅收,采取瞭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曾經前後征收的,有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交易稅、印花稅、關稅、鹽稅、農(牧)業稅、特種消費行為稅、文化娛樂稅、利息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契稅等近20種。②在1956年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以後,稅種大量簡並,稅制結構逐步走向單一化。1958年,把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簡並為工商統一稅;1973年又把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鹽稅以及工商企業交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等簡並為工商稅。③在1978年以後的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逐步建立多層次、多稅種、多環節調節的稅制新體系。1980~1983年陸續開征瞭三個涉外所得稅和其他幾個新稅種,特別是1984年10月的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由稅收與利潤上交兩種形式並存,逐步向完全的以稅代利過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發佈各稅條例草案,從1984年10月1日起開始試行。改革瞭舊稅種,開征瞭新稅種,在組織財政收入中,一個新的稅收體系已基本建立起來。到80年代中期,共有20多種稅,屬於流通稅類的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關稅、進口調節稅、鹽稅(也有人把它列入資源稅),以及仍適用於對外商征收的工商統一稅;屬於所得和收益稅類的有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工商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農(牧)業稅;屬於資源、行為、財產等稅類的有資源稅、建築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燒油特別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後三種稅也可列入流通稅類)。另外,還設置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稅種。

  

參考書目

 王誠堯、胡中流、王佩苓等編著:《國傢稅收》(修訂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