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傳出現在中國殷周時代的一種土地制度,因耕地劃作井字形塊狀而得名。

  甲骨文中田字作乢囲等形(《殷契粹編》第1222、1223片),被認為是井形塊狀耕地的證據。孔丘在談到西周土地制度時曾說:“先王制土,…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國語·魯語》)。孟軻說:“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傢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詩·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外,在《左傳》、《穀梁傳傳》、《韓詩外傳》、《周禮》、《漢書·食貨志》、何休《春秋公羊解詁》等著作中,也都有關於井或井田的記敘。但其內容並不一致。《孟子》為八傢共井說。而《周禮》則以九夫為井,方一裡為一井;方十裡為“成”,即百井;方百裡為“同”,即一萬井;構成井田體系。並有以十夫、百夫、千夫、萬夫構成井田體系的。《孟子》的井田,沒有溝洫系統。而《周禮》則有嚴整的排灌系統:遂、溝、洫、澮、川;和與之相適應的道路系統:徑、畛、塗、道、路,構成縱橫阡陌,四周“啟土作庸”,形成封疆。《孟子》的井田,以助耕公田的方式,為貴族提供無償勞動。而《周禮》則並無公田。在井田制下,成年農民,按一夫百畝的標準受田,至老死歸田,對土地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田裡不鬻”(《禮記·王制》)。

  由於記述不一,漢代以來不斷有人對井田制提出討論,並有人懷疑這種整齊劃一的土地制度能否存在。近代學者中多數是承認歷史上存在過井田制的,但對它的性質及其具體經營、分配方式又有不同見解。主要有三種看法:①認為西周是奴隸社會,井田是上級奴隸主封賜給下級奴隸主用作計算俸祿的單位,這些井田,統稱“公田”。各級奴隸主把得到的井田,分配給自己的奴隸集體耕種,作為課驗奴隸勤惰的單位。此外,奴隸主用奴隸勞動在井田以外開墾的荒地,稱為“私田”。②認為西周是封建社會,井田制是封建領主經濟下的份地制度。每戶農民從領主受私田百畝,並在領主的公田上以無償勞動的形式,提供勞役地租。③認為井田制是一種農村公社的土地制度。但對關於歷史上中國這種制度的實質又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在井田上勞動的農民主要是公社的成員,或自由民。多數認為,在階級社會中,井田制隻是保留著村社土地制度的形式,它實質上已變質,村社農民已變成集體奴隸或農奴化瞭的農民瞭。還有人提出,《孟子》的井田制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公社的原生形態,勞動者是公社的成員,而《周禮》的授田制是次生形態,勞動者是奴隸或農奴。

  多數學者同意,中國的井田制自春秋以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村社制度的瓦解而逐漸消失。公元前350年商鞅變法,“開阡陌”、“除井田”,標志著井田制的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