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傢銀行根據國傢授權,按照有關規定對工資基金的支付進行監督。工資基金是國傢在一定時期內,計畫用於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貨幣資金。在中國,1960年1月開始實行工資基金監督。嗣後,經過幾次修改和完善。

  監督範圍 凡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獎金、津貼等,均包括在內。

  監督內容 主要是:①各單位根據國傢有關規定編制按季分項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銀行根據核定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監督支付。②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不論是現金或轉帳,都必須全部通過開戶銀行,從工資基金專用帳戶中列支。③各單位不得在國傢有關發放工資、獎金、津貼的規定之外,向職工發放實物和變相獎金。④對於違反國傢政策規定,違反工資基金管理,擅自在計劃外增加職工和工資基金的,銀行有權拒絕支付。⑤對於經國傢批準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應按其隸屬關系,將國傢核定的上繳稅利、工資總額基數、掛鉤比例和按掛鉤比例計算的增加工資額,逐級下達到企業並抄送其開戶銀行。

  監督作用 ①有利於防止消費基金失控,保持社會購買力與商品供應量之間的平衡。②有利於控制貨幣投放,保持金融物價的穩定。③有利於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工資是企業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可以促進企業改善勞動組織,合理使用勞力,降低生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