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反映兩個時期商品價格水準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指標。引起商品購銷金額的變動有兩個因素,一是商品價格水準的變動,一是商品購銷數量的變動。在比較兩個時期購銷金額的變動時,隻要固定其中一個因素,就能測定另一因素的變動程度。這個固定不變的因素在統計學上稱為編制價格指數的同度量因素。編制價格指數的基本公式就是根據這個原則設計的。

  編制綜合價格指數要註意指標的選擇:①時期的選擇。作為對比基礎的時期稱為基期,與之進行對比的時期稱為為報告期或計算期。報告期為1個月的指數稱月指數,為1個季度的稱季指數,為1年的稱年指數。②樣本(代表規格品)的選擇。編制物價指數不可能搜集全部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資料,隻能抽選一些銷量大、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關系密切、價格變動趨勢及幅度有代表性的商品作為樣本來綜合反映全部商品價格變動的趨勢和程度。③權數選擇。權數即通常所講的比重,有絕對數和相對數兩種形式。前者有商品銷售額或數量;後者有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的比重。

  綜合價格指數既可選擇基期權數,也可選擇報告期權數。這就產生瞭兩個公式──拉斯佩雷斯(拉氏)公式和帕舍(帕氏)公式:

  拉氏公式:

  帕氏公式:

式中 K 為價格指數; P 1 P 0為報告期和基期單位商品價格; Q 1Q 0為報告期和基期商品銷售物量。從理論上講,這兩個公式都可以采用,中國采用帕氏公式。在不能直接采用綜合公式時,則采用綜合公式的變形,如加權算術平均數或加權調和平均數公式計算。

  綜合價格指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采用指數體系法進行推算,其公式為:

  綜合價格指數=商品流轉額指數/商品流轉量指數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