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文論的一種寫作方法的概稱,是對於文章寫作的一種要求。“義法”一詞,最早見於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約其辭文,去其煩重,以制義法。”說的是孔子著《春秋》的褒貶原則和為文特點。宋代歐陽修對史傳文學提出瞭“事信言文”(《代人上王樞密求先集序》)的原則,“事信”是史的要求,即不虛美,不隱惡;“言文”是文學要求。前者成為後來“義法”說中“義”的先聲,後者成為“法”的先聲。和歐陽修同時的曾鞏,也有類似的見解。

  清代桐桐城派興起後,大力提倡“義法”,“義法”遂成為這一派論文的共同見解。提倡最力的是桐城派的始祖方苞,他對義法的解釋是:“義,即《易》之所謂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謂言有序也。義以為經,而法緯之,然後為成體之文。”(《又書貨殖傳後》)“義”即內容,“法”即形式。合乎體制的文章應該是內容充實而又敘述得體的,一定的內容需要一定的方法來表述。但桐城派所說的“義法”,不僅在內容上和程朱理學有密切的關系,而且和八股文也是一脈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