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在一定的上下文裏語言的使用,包括所產生的字面意義和蘊涵意義,以及可能產生的效果的學科。

  語用學的概念首先是美國哲學傢C.W.莫裡斯(1901~1979)和R.卡納普(1891~1970)在20世紀30年代前後提出的。60年代,英國哲學傢J.L.奧斯丁(1912~1960)和J.塞爾勒(1932~ )先後發表瞭“語言行為”的理論;美國語用學傢P.格賴斯提出瞭“會話中合作原則”的理論。以上三個學者的貢獻使語用學從概念發展展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

  語用學和其他有關學科的關系 莫裡斯和卡納普認為:句法、語義、語用構成語言的三個基本方面。句法學研究符號與符號之間的關系,語義學研究符號與所指事物之間的關系;語用學研究符號與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句法學回答的問題是:句子是按什麼規則組成的?語義學回答的問題是:意義是按什麼方法確定的?語用學回答的問題是:語言的使用在一定的上下文裡產生瞭什麼影響和效果?

  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三者的不同。句法學追求的是規則,語用學要弄明白的是功能。語義學問:X是什麼意思?語用學問:你對某人說 X是什麼意思?

  20世紀中葉以後成為美國語言學界主流學派的N.喬姆斯基語言學,以獨立於上下文的句子為對象,探索句子的生成規則;在此以後興起的語用學,以上下文裡的句子為對象,探索句子的不同的語用功能。語用學開拓瞭新的研究領域,正象社會語言學在研究社會與語言的相互關系中開拓瞭新的領域一樣。

  語用學和“會話中合作原則”的理論 自從格賴斯發表這一理論的20年中,不同的語言學傢在贊同這一理論的同時,也發表過各自的解釋。比較普通的一種解釋是:會話雙方有問有答,這是合作的基本形式,不然就不可能有會話。在此前提下,會話的雙方各按語用的意圖進行會話。如何分析各具意圖和各具蘊涵的會話,是會話中合作原則理論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為此,格賴斯提出瞭4條準則,作為分析的標準:

  ①關聯的準則:是答其所問,或答非所問,或有所答有所不答?

  ②信息適量的準則:是適量,還是低於適量,還是超過適量?

  ③信息真實準則:是真實,還是有真有假,還是全部是假?

  ④信息明白準則:是明白,還是有明有暗?

  語用學的任務是弄清楚上述各種不同情況的蘊涵。

  ①關聯準則的例子:

  問:某部長的報告不怎麼樣,你說呢?

  答 a:喔,你這樣看。(部分關聯。蘊涵:自己不表態。)

  答 b:天氣涼瞭,該穿大衣瞭。(毫不關聯。蘊涵:這個問題不好談,不談也罷。)

  ②信息適量準則的例子:

  問:在哪單位工作?

  答 a:在外事部門。(不說具體部門,略低於適量。蘊涵:為瞭保密。)

  答 b:在北京東城。(更低於適量。蘊涵:高度保密。)

  答 c:我那個單位,見大世面……。( 高於適量。蘊涵:誇耀。)

  ③信息真實準則的例子:

  問:你看小張怎麼樣?

  答 a:名師高徒,那會有錯?(套話。蘊涵:恭維。)

  答 b:還不太瞭解。(套話。蘊涵:推托。)

  答 c:青年人嘛,總要看發展。(套話。蘊涵:現在還不行。)

  除瞭“會話中合作原則”之外,英國語言學傢G.N.利奇於1983年提瞭“照顧對方面子的原則”。利奇舉瞭這樣的例子:

  母親:有人把蛋糕吃掉瞭。

  孩子:不是我。利奇說,這裡母親隻說“有人”,沒有說“孩子”,是出於“照顧對方面子”。孩子看出蘊涵,所以馬上說“不是我”。利奇又把這一點加以發揮:“凡是說什麼會傷對方感情的話,總是避免直說為宜,使對方通過蘊涵來體會,以降低不愉快的程度。”利奇這一理論是有缺點的:①它很大程度上依靠詞義的主觀解釋,對於什麼是“照顧對方面子”什麼是“不照顧”,缺乏客觀的區分標準;②這一理論也不妨歸並在格賴斯的“合作原則”之下,成為一個附項。

  語用學和“語言行為”的理論 “語言行為”理論 的由來 語法學傢通常把句子分作陳述、疑問、驚嘆、祈使4項,仿佛這既是句子形式的分類,又是句子語用的分類。語用學傢主張把句子的形式分類和語用分類嚴格區分開來,因為後者有豐富的蘊涵。例如:

  ①誰知道?(教師問學生)=有誰能回答這個問題?(語用:測試)

  ②誰知道?(回答調查人員)=沒有人知道(此事奧秘)。(語用:否定)

  ③(追憶某事)誰知道!(後來又發生這樣的事)(語用:驚訝)上面三個句子的“誰知道”在形式上都是疑問,但是①的語用是測試,②是否定,③是驚訝。在情境上,①是課堂提問;②是回答查詢;③是自我回憶。從這種角度去看句子,可以看出句子不僅表示一個意思,而且也是代表說話人的一種行為,稱為“語言行為”。

  語言行為裡的成事動詞 語言行為的研究者往往特別註意語言中的“成事動詞”,因為它們的語用的力量特別明顯。例如:“我把此書獻給教過我的老師們。”這裡的“獻”即是成事動詞,因為在說這一句話的時候,“獻”的動作已經完成瞭。又如司令員對士兵說:“我命令你們向正前方射擊”和法官在法庭上說:“我宣判你有罪”,兩句中的“命令”和“宣判”都是成事動詞。其他的例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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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類句子的語法形式有如下的特點:①主語為第一人稱。②時間為瞬息的現在。③受事者為第二人稱。④句子是肯定語氣。

  語言行為的類型 “語言行為”這個概念是奧斯汀的遺著(1962)和塞爾勒的著作(1969)中提出來的,他們把語言行為分為4種主要類型,不過他們提出的術語現在還沒有完全確立。

  ①發聲的行為。即發出音、音節、詞、詞組、句子的行為。這是屬於物理性質的行為,隻表示字面的意義。

  ②表示蘊涵的行為。即緊接物理性行為的心理行為,即緊接字面意義的蘊涵意義;諸如允諾、申述、祈求、命令、建議等。

  ③收效的行為。勸告──聽從瞭勸告;警告──認識瞭危險;引誘──接受瞭誘惑;欺騙──受瞭欺騙;等等。收效的行為特別說明句子的力量。

  ④提出命題的行為。例如宣佈發現一個新星;預測將有地震;重述某哲學傢的論點等。

  上述4類的區分不是很嚴密的。例如示意類的“命令”也可以發展為“命令──接受命令”,即從②類歸到③類;相反,警告不聽,欺騙不遂,③類也就變②類。至於④類“提出命題的行為”,本質上仍屬“示意”一類。這說明語用學傢在把語言行為作語用分類的時候,碰到瞭很大的困難。但是這種困難是語用分析內在的矛盾。由於它涉及許多變素,嚴密的語用分類還有待探索。

  語言行為理論說明句子的力量,合作會話理論揭示句子的蘊涵,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但是語言行為理論超越瞭句子形式而看到其構成的行為,合作會話理論超越瞭句子的形式而看到上下文的關聯性,都是透過字面而註意到語言的蘊涵,所以都是語用學的基本內容。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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