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和幼稚園優秀教師的榮譽稱號。

  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和國傢計劃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聯合發佈瞭《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其中對特級教師的評選條件作出瞭明確規定(見《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

  ①政治上,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學生,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勤勤懇懇,刻苦努力,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理論論聯系實際,自覺地改造世界觀,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共產主義道德品質的修養;政治歷史清楚,無重大歷史問題,思想作風好,在教師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②業務上,對所教學科具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教學經驗,能夠熟練地勝任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使學生正確地系統地牢固地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積極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學效果好,教學質量高,在工作中有創新精神,成績顯著;刻苦學習和鉆研業務,在某一門學科或者一門學科的某一階段的教學上確有專長,在改革教學中勇於創新,作出瞭具有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編寫教材、教學參考資料等);在思想上業務上關心幫助新教師。同時,還要求高中教師在其所教學科方面的實際文化程度,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水平;初中教師在其所教學科方面的實際文化程度,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以上水平;小學教師的實際文化程度,應具有中師畢業以上水平;幼兒園教養員的實際文化程度,應具有幼師畢業以上水平。

  這個文件發佈後,各省(市)、自治區陸續按照規定,評選瞭一批特級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