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自學高等學校一定專業的有關課程,然後經國傢考試,藉以選拔專門人才的辦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包括指導自學,進行高等教育程度的考試和對考試合格後的學歷、使用、待遇等的統一規定。

  國外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要目的是為那些尋找工作的人補充各項專業知識。有的國傢由公立大學主辦,如美國紐約大學和英國倫敦大學;也有的由各種專業學會主辦。在一些國傢,通過自學考試,可獲得碩士學位。由於主辦單位多屬著名大學,自學考試的難度一般要高於相相應的在校大學生的考試,所以參加自學考試的人數多,而成功者少。

  中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造就專門人才的一種辦法,它是中國進入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的產物。1978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我們要建立適當的考核制度,業餘學習的人們經過考核,證明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同等水平的,就應該在使用上同等對待。”1980年5月,中共中央書記處討論教育工作問題時指出:為瞭促進青年的自學上進,應該擬訂辦法,規定凡是自學高等教育課程有成績,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可發給證書,加以錄用。同年12月,教育部經過調查研究,擬定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1981年1月,國務院批轉上述《辦法》,指定北京、天津、上海、遼寧三市一省先行試點,並要求其他地方積極準備,創造條件,以便在全國逐步推行。

北京青年在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試點地區的經驗說明,人才的造就和選拔,除通過高等學校教育外,鼓勵並指導廣大群眾自學,經過國傢考試進行選拔,也是一種有效的途徑。它不受招生名額的限制,較少受到教育投資的局限,所以是造就和選拔人才的廣闊的途徑。

  中國當前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已形成為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傢考試相結合的一種新的教育形式。它是中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試者考試合格後,國傢承認其學歷,因此它是一種高等教育的學歷考試,從而也是中國現行學制的新的組成部分。這種考試隻能由國傢授權的單位定期舉行,因此它又是一種國傢考試。

  為瞭進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按規定全國和各省、市、自治區需分別成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並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指定有關全日制高等學校為主考單位。向社會公佈根據人才的需要確定考試的專業,必考和選考的課程,所用的教材和參考書目,以及考試時間的安排等,然後定期舉行考試(一般是一年兩次)。經考試一門課程合格的,發給單科合格證書;規定的課程全部考試合格,並通過品德鑒定,由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主考高等學校聯合頒發大學本科或專科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獲得者,國傢承認其學歷,並按規定調整其工作和工資待遇;待業人員獲得畢業證書的,根據工作需要擇優錄用。

  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實現憲法規定“鼓勵自學成才”的重要措施。從1983年起,這一制度已逐步向全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