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貿易條約的一項法律原則。締約國雙方在貿易、關稅、航海、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將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同樣給予對方。體現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47)第1條:一締約方對原產於或運往其他國傢的產品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其他締約方的相同產品。其含義是某締約方給予其他任何締約方的優惠,必須毫無保留地同樣給予其他締約方。最惠國待遇有兩種:①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②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前者指締約一方給予第三方的優惠必須由締約另一方提供補償才能享有;後者指締約一方給予第三方的一切優惠應該立即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另一方。關貿總協定第1條屬於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的基本特征是平等、互惠和非歧視性,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和基本原則。它有助於多邊貿易體制的平衡發展和穩定。

1957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丹麥王國就兩國政府間貿易協定和支付協定在北京舉行簽字儀式,雙方並互換瞭關稅和航運的最惠國待遇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