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宋代戶口中的一類。凡屬有常產的稅戶,都劃為主戶。其中一小部分居住於城鎮,稱為坊郭主戶,根據房產等的多少區分為10等。鄉村主戶根據常產的多少劃分為5等。第一、二、三等戶也稱上三等戶上戶。一等戶一般占田三四頃以上,多至數十、百頃,南宋晚期的民戶有的收租達到百萬斛。他們同部分官戶及坊郭戶中的大商人組成大地主階層。第二、三等戶,也稱中戶,占田一般自一頃到三四頃之間,屬中小地主階層。在宋代,整個地主階級約占總人口不過6%~7%,但所占有的土地,約占全部墾田的50%~70%。而其中占總人口不過2‰~3‰的大地主,占田達全部墾田的40%~50%左右。被稱為下戶的第四、五等戶和客戶,為農民階級。其中,第四等戶以及部分三等戶,一般占田30~40畝至50~70畝,屬於自耕農民階層,較為富裕的則屬於自耕農民上層或富農。第五等戶占田1~2畝至20~30畝,所納稅錢在五百文以下,他們當中的大多數靠租佃部分土地為生,構成半自耕農民階層。在宋代,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約占總人口50%左右,而所占土地僅占全部墾田的30%~40%。按照國傢規定,根據占田多少、戶等高低承擔國傢的賦役;占田越多、戶等越高,承擔的賦役也就越重。可是由於大地主隱田漏稅、規避差役,大部分賦役落在中下層地主,特別是廣大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戶的產業日益縮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戶變成瞭沒有產業卻承擔賦稅的無產稅戶,而大地主階層則在土地兼並過程中更加膨脹起來。

  

推薦書目

 梁太濟. 宋代五等下戶的經濟地位和所占比例. 杭州大學學報, 19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