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傢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傢立法權的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名額以一定的人口比例為基礎,由間接方式選舉產生。代表選舉適當照顧城鄉之間、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差別,使國內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亦至少應有1名代表。在城鄉之間,農村每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每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歷屆的代表人數見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5年,在任期屆滿的2個月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代表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4個方面的職權:

  ①修憲和立法。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②選舉和決定領導人。全國人大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③決定國傢重大事務。全國人大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傢的預算與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④其他。全國人大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傢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全國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合議制機關,實行集體領導、集體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