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各種類型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的歷史。

  根據地下文化遺存的發現,在西元前21世紀,中國已經形成瞭以夏朝為代表的相對統一的部落國傢,隨之也揭開瞭中國法制歷史的序幕。由於中國古代國情條件的特殊,決定瞭中國法制產生、發展的特殊途徑,並且形成瞭獨樹一幟的傳統,以至被世界公認為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中華法系。

  中國古代法制經過瞭近4 000年沒有中斷的發展過程,這在世界文明古國中是僅有有的。

  夏代法律,古文獻稱作“禹刑”。從《左傳》所引《夏書》的片斷,如“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可以約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罰適用原則。

  繼夏而起的是商,商代的法制在古文獻中已有較多的記載,特別是得到瞭甲骨卜辭的確證。

  西周時期,除文獻所載的《九刑》、《呂刑》以外,周王頒發的誓、誥、命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周初在“明德慎罰”思想的指導下,形成瞭一整套斷罪量刑的原則,如區分故意與過失、一貫與偶發,罪疑從赦,上下比罪,以及罰贖等。當時,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訴訟制度都有所發展,這在銅器銘文中可以找到確切的例證。

  春秋戰國時期,通過鑄刑鼎向全社會公佈法律,打破瞭貴族對法律的壟斷權。魏國李悝“集諸國刑典”所著的《法經》六篇,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形式。秦商鞅變法時遵奉《法經》,並改法為律,稱為秦律。

  秦統治者奉行法傢學說,任法而治。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簡,載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各個方面,證實瞭秦“莫不皆有法式”。秦統一六國後,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法制。

  漢代適應新的形勢,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九章律》、《傍章律》、《越宮律》、《朝律》,共60章,此外又頒佈科、令,以補充律之不足。近年來漢簡的出土,不僅反映瞭漢承秦制的連續性,而且顯示瞭漢律內容的豐富。

  漢初文景二帝廢肉刑,表現瞭古代刑制的進步。至武帝罷黜百傢,獨尊儒術,使儒傢學說成為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自秦以來,法傢學說對法制的支配地位,至此被儒傢思想所代替,歷兩千年而未變。

  魏晉南北朝時期,加快瞭法律儒傢化的進程,改革瞭法典的結構,體現瞭各族法文化的融合。因此,魏晉律和北魏律、北齊律在中國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的興盛時代,隋唐的法制也達到瞭中國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隋朝的迅速崩潰不在於法制不良,而在於隋統治者破壞瞭自己制定的法制。唐初,鑒於隋末法重刑繁,招致覆亡的教訓,統治者強調持平用法,依律斷罪。以隋《開皇律》為基礎制定的唐律,體系嚴整,內容詳備,其中薈萃瞭歷代律典的精華,是中國封建時代一部成熟的法典。唐永徽三年(652),在朝廷的主持下,集中律學人才編纂的“律疏”,對律文作瞭精辟的解釋,不僅有助於唐律的適用,也是封建律學的最高成就。由於唐律全面而有效地維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調整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的關系,因而成為後世封建法律的范本,並為朝鮮、日本、琉球、安南等東亞及東南亞國傢所取法。

  從宋朝起,封建的租佃制得到進一步發展,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從而推動瞭商品經濟的發展。適應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變化和需求,民事法律以及民事訴訟制度都取得明顯的發展。此外,在加強專制主義集權的基本國策影響下,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常用的法律形式,以至編敕成瞭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與宋對峙的遼、金、西夏的法制,除各有其民族的特點外,也表現出與漢族法文化相互滲透與融合的特點,金章宗時制定的《泰和律義》12篇,篇目一遵唐律。

  元初,循用蒙古部落的習慣法和金律,世祖統一後頒佈《至元新格》,英宗時制定《大元通制》。元代沿用宋朝的“行敕”制度,但改敕為條格,因此元代法規多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構松散。

  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重要王朝。法律形式以律為主,如《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但將唐律12篇改為名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律外制定瞭具有行政法典性質的會典和調整廣泛的《則例》。由於律文有限,且作為祖宗成法不許擅自修改,遂以條例補充律文的不足。因此明、清兩代,特別是清朝法律的變化,在例而不在律。

  綜括中國古代法制可以看出,國傢制定法為法律主要形式。同時,判例法也在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秦簡》中的《廷行式》,就是迄今發現的最早的判例法。漢代的“比”,明、清時期的“條例”,都是在個別案例的基礎上,經過總結和綜合分析,上升為一般調整的法律。制定法與判例法的互補,是中國古代法制的特點和優點之一。

  中國古代宗法社會的特性,以及大一統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使得從漢武帝時起,儒傢思想被確認為社會統治思想,由此開始瞭引禮入法的歷史行程。儒傢通過天人感應的理論,論證德(禮)主刑輔的合理性;提倡說經解律,引禮入法,使以三綱為核心的禮典法典化,禮法結合由此獲得瞭穩定的形態。禮所具有的“別貴賤”、“序尊卑”的功能和精神威懾力量,影響著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成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國傢之間的關系的重要手段。禮與法的結合,可以有效地推動國傢機器的運轉,成為中華法制文明最本質的特征。

  由於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傢庭為本位的,作為國傢的法律,一貫維持傢庭本位的社會結構,這不僅是國傢穩定的基礎,也是封建自然經濟存在與發展的要求。因此,在封建的法律體系中,調整傢庭關系的倫理立法是重要的組成部分。除國傢制定法外,流行於社會上的傢法族規,也起著調整倫理關系與族屬成員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互補性。

  中國古代的立法、司法制度也都具有鮮明的特色和輾轉相承的傳統,體現瞭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深厚的文化底蘊。早在周朝便形成瞭因時、因勢決定刑罰世輕世重的立法原則。其後進一步發展,出現瞭因俗、因地立法和準禮立法、君命立法。特別是在總結個別案例的基礎上進行的立法,是以經驗為基礎的,具有客觀性和針對性。

  中國古代法制史以系統性、完整性和完備性著稱,並在相當長的時期居於世界法制發展前列。但封閉的經濟環境和政治環境,使它具有保守性、孤立性,以致當西方世界發生瞭資產階級革命,建立瞭民主與法治國傢後,它卻仍然在封建的法制樊籬內踱步。這個曾經不可一世的天朝大國,終於成瞭西方殖民主義者侵略的對象。

  1840年的鴉片戰爭,轟開瞭清朝閉關鎖國的國門,從此西方法文化輸入中國,為中國固有法制的改革提供瞭理論導向。而清朝統治集團在內憂外患的雙重壓迫下,已經不能照舊統治下去,因而在1900年義和團運動後,提出瞭變法新政和預備立憲,並把修律提上瞭議事日程。在沈傢本、伍廷芳主持下的修律,依照西方大陸法系,分別起草瞭刑律、民律、商律、訴訟律、法院編制法,從而構建起新型的法律體系(見清末修律)。雖然晚清修律具有超前的、脫離實際的弊病,同時保留某些封建法律的遺痕,但終究是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開端,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民國時期的法制建設,基本上是以清末修訂的新律作為歷史基礎的。

  1911年爆發的辛亥革命,推翻瞭清朝,建立瞭民國,制定瞭《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一系列建立民國機構、改革社會陋習的立法。但是,南京臨時政府隻存在瞭短短的3個月,便被北洋軍閥竊取瞭領導權,建立瞭軍閥專政的北京政府。

  北洋軍閥統治期間,頒佈瞭以軍事專政為特點的一系列立法,隻是在司法實踐中所適用的大理院判例和解釋例,表現出瞭某種資產階級法治的色彩。在北洋軍閥肆意毀法的過程中,孫中山舉起瞭護法旗幟,發動第二次護法戰爭。一方面,這說明瞭資產階級民主派代表民眾與北洋軍閥集團的對立、鬥爭,是民國政治歷史的重心所在;另一方面,也表現瞭資產階級民主派隻能以臨時約法作為號召群眾、組織群眾的旗幟,再也提不出更為激進的鬥爭綱領。這時,一些站在時代前列的思想傢們,在思索、探尋著超越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新出路。1919年發生的五四運動和1917年發生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使先進的思想傢們開始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宇宙觀來研究中國的問題,尋求改造中國的方案。從此,中國近代法制文明的歷史,進入瞭一個新紀元。

  1927年國民黨在北伐勝利後建立瞭南京國民政府,並在傳承清末、北洋政府法制的基礎上,進行立法建制。南京政府的法律體系,由成文法和判例、解釋例兩部分組成。成文法包括憲法、民法(包括商事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和行政法。至於判例和解釋例,則援用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解釋例,並作瞭大量增加,是一種靈活的法律形式和成文法的重要補充。

  以《六法全書》為代表的南京政府的法律體系,曾以資產階級法制原則相標榜。但最高立法權由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控制,以反共和反民主為目的的特別法,經常取代普通法,直接服務於國民黨的獨裁與內戰政策;在一般法院系統外,還建立特種刑事法庭和秘密審判制度,以維護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統治。

  1927~1949年間,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內,建立瞭人民民主法制。它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傢觀和法律觀為指導思想,是體現工農大眾意志和利益的創造,並以服務於革命戰爭需要為中心任務。由於根據地分散,雖各個根據地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政策根據是統一的,但立法內容卻具有相對獨立性。又由於根據地開辟在農村,因此土地立法具有突出的地位。人民民主法制經歷瞭由不成熟、不完整到比較成熟、比較完整的發展過程,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法制建設,提供瞭重要的歷史經驗。

  總括近4 000年的中國法制史,可以看出它不僅起源早,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居於世界先進地位,中華法文化曾經滋潤過相鄰的廣大地區。在中國法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瞭法制興則國興、法制廢則國危,政治開明、法制發展,以法治國、援法斷罪,禮樂刑政綜合為治,治法治人同時並重等歷史經驗,表現瞭中華民族深厚的法文化積淀。至於保留下來的浩瀚的法制文獻資料,不愧為世界法文化寶庫中的瑰寶。1840年以後,中國法制開始瞭艱難的轉型,盡管道路曲折,但終究取得瞭成功,這體現瞭法制歷史發展的規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