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清官府經營絲織染業的機構。督管此業的職官也稱織造。明朝以內官監督官局織造,稱織造太監;清朝以內務府司員充任,為皇帝欽差官員。

  明代織造按經營管理體制,可分朝廷官局和地方官局。朝廷官局包括:設在南京的內織染局,又名南局,隸工部,料造進宮各色絹佈;設在北京的外織染局,即工部織染所,以染練絹佈佈為主;另在南京設有神帛堂(隸司禮監)和留京供應機房,前者專造神帛,後者備不時織造。地方官局為分設在浙江、南直隸等八省直各府州的二十二處織染局,嘉靖七年(1528)後減為四省直十九處。

  朝廷官局大半隻從事織品染練,皇帝所用賞賜各項緞匹,主要由蘇州、杭州等府地方織染局分別造解。歲造緞匹雖有定額,但常在額造之外添派,且往往增造坐派遠較常額為大。清沿明制,於江寧、蘇州、杭州分設官員掌織造之事。清代織造官員,除管理織造事宜外,且為皇帝在江南的耳目,有監察地方之職責,可專折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