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通過不正當手段,損害投資者(客戶)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欺詐行為。廣義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①內幕交易。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部資訊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洩露內部資訊,根據內部資訊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的行為。②操縱市場。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資訊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像,誘導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③欺詐客戶。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人員違背客戶真實意願,造成客戶利益損害的行為。④虛假陳述。信息披露義務人(發起人、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等)違反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以及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行為僅指欺詐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禁止欺詐行為。對證券欺詐行為,可依據不同情況,依法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