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接受保險業務以後,通過契約規定,將所保業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保險人承保的一種方法。又稱分保。它是保險人之間關於風險的交易,所以被看作是對“保險人的保險”。在再保險活動中,原始保單簽發以後,將業務轉讓出去的保險人稱原保險人;接受原保險人業務轉讓的稱再保險人。後者僅對原保險人負責,與原來的被保險人無直接關係。

  再保險的種類有:>臨時再保險固定再保險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預約再保險。開辦再保險可以避免危險的集中,保持保險業務的穩定與擴大;可以形成巨額的聯合保險基金,解決一傢或幾傢公司無力承擔的巨額危險單位的風險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