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後英國在緬甸實行的殖民統治方式。英國以印度為基地用武力征服緬甸後,實行“以印治緬”,統治緬甸。

  20世紀20~30年代英屬印度和緬甸殖民地的民族主義運動不斷高漲,而在緬甸的英國資產階級實力也日漸增長,英國開始考慮改變對緬甸的統治方式。1927年,英國派遣約翰•西蒙為首的印度憲法委員會,調查研究印緬分治問題。1931年11月至1932年1月,在倫敦召開的緬甸圓桌會議上,出席的緬甸上層人士士和代表都同意接受英國提出的印緬分治方案。當時緬甸進步力量從反英鬥爭和維護緬甸民族利益出發,反對按英國方案立即實行印緬分治。1932年11月舉行的緬甸立法會議選舉中,反分治派得到群眾擁護,獲44席,而分治派僅獲29席。到30年代中期,緬甸民族運動上層的兩個派別完全合流,走上與英國殖民當局妥協和合作的道路。

  1935年8月2日,英國議會批準《1935年印度政府組織法》,其中就包括印緬分治,規定從1937年4月1日起,緬甸從印度分離出來,成為英國的直轄殖民地。分治後,英國國王任命駐緬總督,英屬緬甸政府機構由總督、總督任命的部長會議、上下兩院的議會組成。總督獨攬行政、立法大權,任何一項議案均須提交總督和英國政府批準方能生效。緬甸的外交、國防、財政、海關和稅收等重要部門,均屬總督的專職范圍。撣族、欽族、克欽族、克倫尼族等山區民族聚居區列為“特區”,由總督直接管轄。議院分上下兩院,上院議員36人,半數由總督指派;下院議員132人,由選舉產生,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嚴格的限制。由9名部長組成的內閣,形式上對下院負責,實際上總理由總督任命,隸屬於總督。據《1935年印度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印緬分治後的一定時期,印緬原有的貿易稅率、緬甸的貨幣制度,以及印度移民到緬甸的政策仍將不變,而緬甸還須向英國償付50 700萬盧比的“借款”,利息未計算在內。分治後,緬甸由英屬印度的一個省變為英國直接統治的殖民地。緬甸人民和印度人民均稱《1935年印度政府組織法》為“奴隸憲法”。印緬分治宣佈的當天,緬甸愛國者就在最高法院門前焚燒英國國旗和“奴隸憲法”文本以示抗議。分治後建立的以巴莫為總理的緬甸政府實際上是英國總督控制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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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志明. 殖民主義史·東南亞卷.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