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各國對銀行業實施監管的機構不盡一致,有的是中央銀行,有的是財政部,有的是專門委員會。為瞭防範和化解銀行業的市場風險,許多國傢都有關於銀行監管的立法。

  中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原為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將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部分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原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2003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瞭《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由國務院決定銀監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

  銀監會的主要職責為:①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②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④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⑤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予以公佈;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意見和建議;⑦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