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歐各國中較早制定的全面和具體體現資產階級民主原則的憲法。1947年12月22日經義大利制憲會議通過,194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139條,主要內容為:①宣佈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內行使,承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護公民的各項自由,包括人身、住宅、遷徙、通信、宗教、言論、出版、講授、和平集會、結社、組織政黨和請願等自由。禁止建立法西斯政黨和秘密團體。②明文規定維護私有財產,保障經營自由。③確立議會制共和國原則,建立立兩院制議會;總統由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議會集體行使立法權。在法定條件下,總統有權將法律交付全民公決;總統對政府的任命必須獲兩院信任,總理對議會負責,議會可以提出不信任案。④強調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明確規定全國省區行政區劃,列舉地方政府權力;設立權力較廣泛的憲法法院,處理中央與地方的法律法令是否違憲的爭議、國傢機關之間或中央與省或省與省之間關於職權的爭議以及對總統和政府部長的控告。⑤明文規定各項司法原則,包括司法獨立,法官隻服從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無罪推定,刑事責任個別化,辯護權利不可侵犯,以及非經合法程序不得逮捕審判等。⑥保障勞動者的某些權利:宣佈國傢以勞動為基礎,公民享有勞動權,勞動者有“按其勞動的質與量的比例獲得報酬”的權利;有組織工會的自由,有罷工權利,但“應在調整此項權利的法律范圍內行使”;男女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