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危害公共衛生罪的一種。本罪主體隻能是醫務人員,即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等工作的醫師、藥劑師、護士等。上述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身體健康的後果,即構成本罪。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醫療事故罪不同於醫療意外事故。後者是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這種情況下,醫務人員主觀上沒有過失,因此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