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立法,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為應對疾病風險而支出預防、醫療或護理費用時,向他們提供全部或部分費用,或者直接提供醫療服務,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目的在於幫助參加保險的勞動者,大多也包括他們的親屬,預防或抵禦因疾病而發生的經濟風險。在有的國傢稱為疾病保險,一般還包括病假津貼。生育保險的開支範圍和方式與醫療保險極為相近,一些國傢也將其包括在醫療保險的範圍之內,稱為醫療、生育保險

  醫療保險發端於1883年德國頒佈的《疾病保險法》。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世界上已經有80多個國傢建立瞭醫療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種類型:①全民醫療保險。采取向被保險人直接給付經濟費用的保險方式,由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負責籌資,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國。②全民醫療保健服務。向被保險人直接提供醫療服務,一般通過國傢預算籌資,如英國、瑞典、丹麥等國。③有選擇的醫療保險。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可以自由選擇向國傢認定資質的社會團體或私人辦的醫療保險機構投保,政府則向老年人和貧困傢庭提供醫療照顧。  醫療保險的籌資方法一般是由企業或雇主與勞動者共同投入資金建立起醫療保險基金,在被保險人發生預防、治療、護理的費用時全部或部分報銷所支出的醫療護理費用。一些國傢則向勞動者或全體公民直接提供醫療服務,又稱醫療保健服務。醫療保險費用的支出一般有兩種方式:由被保險人直接報銷或向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將費用撥付給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向醫療服務提供者撥付的方式也有兩種:一是預付制,即根據被保險人的人頭數和各種疾病發生的概率,事先向服務提供者預付醫藥費用。采用這種方式的大多還實行經費包幹。二是後付制,即根據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事先協議的方式和標準向服務提供者撥付。這兩種方式都有利有弊:前者容易實現費用控制,但可能降低服務質量;後者對滿足患者的醫療需求有好處,但可能造成經費失控或浪費。最新的理論是按醫療服務的結果來付費,但在實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就建立瞭面向企業單位的勞保醫療制度和面向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改革開放以來,面對快速上漲的醫療費用,計劃經濟時代設計的完全由單位支付醫療費用的制度難以為繼。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被提上瞭議事日程。在先後於鎮江、九江、深圳、海南、上海等地進行試點的基礎上,1998年12月國務院發佈瞭《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的思路定格為“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標志著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正在走向統一管理和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