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或書面表達意見、交流思想的自由。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之一。廣義的言論自由指表達自由或表現自由,包括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通常指狹義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本是英國普通法上的一項權利,1689年《權利法案》保障國會內的言論不受追究。此後,言論自由逐漸成為西方各國普遍奉行的憲法原則。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傢的憲法或憲法性檔都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不可侵犯的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言論自由更成為一項重要的國際際人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均有言論自由的規定。中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相對的、有限度的。各國憲法雖然對言論自由所作的具體限制不盡相同,但均規定煽動性言論和誹謗性言論不在憲法保護的自由言論之列。中國法律對言論自由也加以限制。憲法規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此外,刑法還分別規定瞭各種煽動性言論、侮辱誹謗言論的刑事制裁,民法通則、著作權法等法律確定瞭言論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