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以具有張力的弦為發聲的振動源,除極少數外,都有某種形狀的共鳴器與弦結合產生耦合振動的樂器。包括所有的絃樂器。是現代樂器分類法的5大類樂器之一。弦鳴樂器激發方式有擦奏、撥奏、擊奏及不常見的“風奏”。弦鳴樂器類樂器多數為旋律樂器,多數能兼奏和絃,即能在同一樂器上兼奏旋律和伴奏。弦鳴樂器一般音色優美,強弱變化幅度大,音域較寬,普遍適用於獨奏、重奏、合奏和伴奏,在音樂藝術中具有重要地位。絃樂器在世界各地區分佈很廣,種類形制繁多。除鋼琴、小提琴族和吉他等為世界範圍圍廣泛應用的樂器外,各國幾乎都有自己的各種民族性、地區性的弦鳴樂器。

  弦鳴樂器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構成:①琴弦,②共鳴器,③弦的支撐結構和張力調節裝置,④有些樂器上有鍵盤、踏瓣、激發機、指板、琴弓、撥片或槌等附件。

  琴弦的材料,普遍用鋼絲、羊腸和尼龍;有些地區用馬尾和絲弦;個別地區用植物的根、莖、葉纖維,人發,貓、馬、魚等的腸衣,動物皮革,獸禽腿腱筋等。

  共鳴器是弦樂器上的發音器和放大器。除少數原始的、簡單的弦樂器沒有共鳴器或有共鳴器而不與弦相結合,一般共鳴器上的音板或張緊的音膜均與弦緊密結合。

  支撐和調節結構是為承受和調節弦的張力。一把胡琴或小提琴上弦的總張力達數百牛頓;一臺鋼琴的張力近200千牛頓。琴體本身即為一個支架結構。對弦鳴樂器的再分類即按不同的支撐結構劃分。弦張力的調節裝置一般位於支撐結構的一端,主要有三種方式:①栓結,②弦環,③弦軸。現在普遍應用弦軸。有圓錐形木質弦軸,如胡琴(稱軫子)和小提琴等;有圓柱形金屬弦軸,如鋼琴和揚琴等;有齒輪弦軸,如吉他和低音提琴等。

  弦鳴樂器的再分類,歐美一般是先按樂器的結構特征,再按激發方式劃分。結構特征的分類名稱系以某一歐洲樂器為代表,分為:

  齊特琴類 結構特征是弦直接平行張掛於琴體表面,弦長接近琴身長度。按琴體形狀再分為:①板箱體齊特琴類。有兩種:一種是撥弦揚琴類,如哈普西科德、維吾爾族的卡儂(與阿拉伯的卡嫩琴類似)等;一種是擊弦揚琴類,如揚琴、鋼琴等。②長形齊特琴類,如(古)琴、箏等。③棒體齊特琴類,如印度北方的維納、烏幹達的恩增滋琴。此外還有管體、筏體和槽體齊特琴等,均不常見。

  琉特琴類 均有從琴體(共鳴箱)延伸出的琴頸,弦張於琴體及琴頭之間的頸上。按激發方式分為:①擦奏,如小提琴、胡琴等;②撥奏,如琵琶、吉他等。

  利拉琴類 四邊框架形結構,共鳴箱左右兩邊向上延伸出一對臂,兩臂上端之間以橫梁(軛)相連,在橫梁與共鳴箱底邊之間張弦。

  豎琴類 三角形結構。包括弓形,如樂弓、弓琴(中國臺灣省)等;角形,如豎箜篌、緬甸的桑高等;三角框架形,如豎琴等。此類樂器不同於其他類樂器的特征之一,是弦的一端與琴體(共鳴箱)以一定角度立交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