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藏歷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農奴主對農奴人身不完全佔有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始於10世紀末吐蕃王朝崩潰、奴隸制度瓦解後,到13世紀初普遍確立,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鑒於西藏歷史和現實情況的特殊和複雜,1951年底西藏和平解放後的前8年中,對這一制度未予變更,直到1959年民主改革運動時始予廢除。

  生產力 西藏農奴制度下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極為緩慢,至20世紀中期許許多地區仍使用木鋤、木犁耕地,隻有交通較為便利的地區使用包有鐵鏵的木犁和鐵鋤等簡陋的鐵制工具,收獲最高者約為種子的10倍,多數僅為4~5倍。畜牧業生產落後,基本依賴自然,抵禦災害能力極低,牛、羊成活率僅為50%。手工業多仍未與傢庭副業分離,工具簡陋技術低下,產品以自需為主,農村和定居城鎮的專業手工業者,如鐵、木、石匠等,仍未擺脫對封建領主的人身隸屬關系,負擔沉重。隨著帝國主義的入侵,外國廉價工業產品湧進西藏,當地手工業無力抗衡,處於奄奄一息的境地。傳統產品流通主要以農牧產品的物物交換形式進行。帶有濃厚封建性的買辦商業出現後,“洋貨”充斥市場,使本來就不甚發達的民族商業備受摧殘。

  階級和等級 西藏農奴制度下的階級與等級大體一致。傳統等級是領主和屬民(百姓),前者為上等人,占有土地和屬民,地位高貴;後者無權占有土地,是被統治、被管轄者。隨著社會的發展,等級內也不斷發生階級分化。至20世紀中期,按經濟結構分析,實際有農奴主階級和農奴階級兩大對立集團。

  農奴主階級 約占西藏人口5%,包括僧俗領主(官傢、貴族和寺院三大領主,占人口的2%)及其代理人(占人口的3%),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山林,以及大部分牧畜、農具、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

  農奴階級 占西藏人口的90%,即屬民等級的絕大部分,人身依附於農奴主。根據領種“份地”和占有農具、牲畜的多少,以及受剝削的輕重,分為富裕農奴、中等農奴和貧苦農奴等階層,其中主要包含被稱為“差巴”和“堆窮”的兩種人。差巴,意為支差者,是領種官傢(地方政府)的差地,為官府及其所屬機構支差的人,地位高於堆窮。堆窮,意為小戶,耕種所屬領主及其代理人分給的少量份地,為後者支勞役烏拉的農奴。堆窮多由差巴下降而來,也有一部分外來投靠的流亡戶。差巴中的富裕戶和堆窮中的個別戶,由於與領主的特殊關系而占有較多的生產資料,轉嫁其負擔於貧苦農奴和奴隸,經濟地位上升為剝削者,是農奴主代理人。在階級分化中,差巴可以下降為堆窮;堆窮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升為差巴,但差巴下降為堆窮的居多。差巴和堆窮破產後,還會降為奴隸。

  奴隸是農奴階級集團中地位特別悲慘的階層,約占西藏人口的5%。藏語稱“囊生”,意為傢養的,既無生產資料,又無人身權利,完全被農奴主占有,主要用於傢內勞役,在舊等級制度內,甚至連屬民(百姓)的身份都沒有。

  民主改革前,占西藏人口10%以上的僧尼在寺院中所處的階級地位,絕大多數與其傢庭地位一致。有少數農奴出身的僧人,在獲得艱苦研習經文的機緣後有可能成為宗教職業者,或被擢升為僧官或上升為寺院中上層當權者。

  生產資料所有制 西藏農奴制奠基於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從元朝分封衛藏13萬戶、藏傳佛教薩迦派領袖受權掌握西藏地方政權起,歷屆西藏地方的領袖人物都是由中央王朝封賜而獲得所轄地區較高一級的土地占有權的。他們再據此將大大小小的領地分封給下屬僧俗上層和直屬的行政機構,從而形成以其代表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地方政府(官傢)、世俗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土地占有制。在三大領主中官傢負責集中管理的機構是地方高一級占有權行使的代表,有權對所轄貴族和寺院領主的領地實施封賜、沒收和調撥,有對非耕地開荒的批準權及土地糾紛的裁決權,有對所有領地占有使用者攤派、增減差稅的權力。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領主壟斷占有的情況下,在農區,農奴隻能在接受長年為領主負擔無償耕種“自營地”勞役或繁多的“差烏拉”的條件下,領種多少不等的份地,用以維持生活和延續生命。在牧區,三大領主除占有相當數量的畜群外,也是牧場的壟斷占有者,牧民和他們的部落須以負擔差役為條件取得牧場的使用權和居留權。

  人身依附關系  西藏領主在對土地及其他重要生產資料壟斷占有的同時,還迫使所有農奴與其建立人身依附關系,形成對農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農奴主可以隨意將農奴轉讓、抵押,暴力鎮壓或施予酷刑。農奴結婚要先向農奴主送禮。不同領主的男女農奴結婚,須事先取得領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贅的農奴,要向領主交納一筆名為“本卓”的贖身費,方能婚配。有的領主為防止占有的農奴減少,嫁出或贅出農奴時,要由對方領主按以男換男、以女換女的原則,換進同等數量的農奴;也有的在婚嫁時規定,男女農奴婚後領屬關系不變,將來生育後,男孩歸男方領主,女孩歸女方領主。農奴主還強迫部分無法直接為其支差、屬於堆窮等級的農奴,繳納數量不等的人役稅(藏語稱“米波”,意人租),以維系人身依附關系。繳人役稅後,農奴可以外出謀生。外逃未被原領主抓獲的農奴,一經官府發現,要由當地追繳人役稅,重建領屬關系。

  封建地租與高利貸 西藏封建領主基本是以“差烏拉”的形式征斂地租,簡稱“”。內容包括人畜勞役(藏語叫“岡卓”,即腿跑)、糧食、酥油、肉、毛皮等實物與錢幣(藏語叫“拉頓”,即手奉),實即以勞役為主兼有實物貨幣的混合租。按份地領屬關系分為:領種官府“差崗地”的“差巴”,向官府及其下屬機構(含寺院)支服的差,稱“外差”(另有部分專設支服兵役差的“馬崗”);領種直管領主或莊園所予份地的“堆窮”,為莊園支服的“烏拉”(亦有少量實物),稱“內差”。許多差巴二者兼服。隨著社會的腐朽化,“差巴”負擔愈來愈重,領種一個“差崗”(一般面積在30~60克之間,1克約合1市畝,屬中上等戶)的差巴,年需支服1~1.5個長年人役,加上大量的牛馬畜役和名目繁多的實物需索,負擔總量在此戶農牧生產和勞務收入總和中占70%以上。“馬崗”戶除常支一個兵役外,還要自帶槍支、被服和口糧等消耗,負擔與上相若。役使農奴以內差烏拉形式經營領地上的農牧副業以收獲剝削成果,是西藏典型的封建勞役地租。領主或其莊園經營者先在莊園中劃出大部分水肥條件優越的耕地作為自營地,再將不足總數1/3的剩餘貧瘠地分予所轄堆窮作為他們維持勞力的衣食之源,迫使其按規定耕種自營地並提供其他勞役。一般領種份地不過10克左右的堆窮,須負擔面積超此3倍以上自營地的耕作、收打,運儲及放牧、積肥等雜役,勞役繁重而收獲菲薄,致使他們多要另以佃地、傭工、采集等補充生存的基本需求。在牧區,牧民除按照自有牧畜數額分攤差烏拉作為使用牧場的地租外,還要承擔領主強行攤派的畜租“節美其美”(意為不生不死制)。即畜本–母畜增殖不增租,已死亡或已淘汰不減租,領主的畜租永遠收下去。

  在西藏農奴制度特別嚴酷的條件下,高利貸得到畸形的發育:①所有領主都放債;②80%以上的農奴都負有相當數量的債務,其中有的數量奇大,遠遠超過瞭按時還貸的能力,形成累積幾代人的子孫債。收取債利是領主另一剝削收入來源,債利收入在其總剝削收入中達到1/3以上。高額借貸是差租沉重的必然結果,而放貸則是領主們為延緩所屬農奴破產的舉措。

  “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 民主改革前統治西藏的噶廈等地方機構,是封建世俗貴族和僧侶上層聯合專政的“政教合一”政權組織。13世紀中葉,元朝皇帝授命西藏佛教薩迦派領袖掌管西藏地方行政權力後,即開始推進西藏政教結合模式的發展。中經14~17世紀初帕竹噶舉和噶瑪噶舉派相繼控制或操縱西藏大部分地方行政權力,到17世紀中後期格魯派(黃教)取得瞭在西藏的優勢地位,18世紀中葉清乾隆皇帝直接命令七世達賴喇嘛掌握西藏政治權力,建立和領導噶廈,確立瞭一整套進行封建統治的組織,使其既是宗教領袖,又兼西藏的政治領袖。噶廈的最高領導者,集宗教、政治大權於一身。其下設置兩個並列機構:譯倉和孜康,由管理宗教事務的貼身總管領導和管理行政的噶廈,分別掌管僧官系統和俗官系統,後又在噶廈內設立瞭僧官噶倫,位列噶倫之首,下面各機關和宗(相當於縣)、基恰(相當於地區)也分別設置瞭僧官和俗官,照例僧官列前。有品級的官員基本由世傢貴族中選取和培養,僧官要有領主階層的背景。除直接參政的僧官外,全藏重大事務一定要經過三大寺的代表參與討論,從而達到以教馭政的高度結合。

  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地方政府為維護統治階級的權益,又設置瞭軍隊、法庭、監獄等統治機構,用以強制農奴階級勞動服役、鎮壓農奴階級的反抗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