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於人身之外,能為權利主體所支配,並滿足其利益需要,依法能夠成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質實體。

  法律上物的概念包括如下內容:①它不同於物理意義上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取決於一定的社會生產方式和統治階級的意志。例如,在奴隸制社會,奴隸無人身自由,被奴隸主視為“物”,任其販賣、屠殺。②它存在於人身之外。③它能為權利主體所支配。④它能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這種需要既可以是生產上的需要,也可以是生活上的需要。它所體現的利利益既可以是物質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⑤它一般為有體物。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物的范圍不斷擴大,電、熱、磁力等物質也納入物的范疇。物在民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它直接關系著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內容及其性質。從不同的角度,物可分為以下種類:

  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指社會生產中的物,包括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生活資料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費品。

  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參與民事流轉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對其流通的范圍和程度作出一定限制的物。流通物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在中國,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礦藏、水流、國傢專有的物資等。限制流通物主要有計劃收購、供應的物資,受管制物品,黃金、白銀、文物等。絕大多數的物為流通物。

  動產與不動產 不動產即土地、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和建築物的附屬設備。不動產之外的物都是動產。

  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指具有獨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某件文物。種類物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屬性,如糧食。

  主物與從物 主物指兩種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的經濟目的組合在一起時,不需要依賴他物而獨立存在並起主要作用的物,如房屋。從物指配合主物使用而起輔助作用的物,如房屋的鑰匙。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經分割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或降低其價值的物。不可分物指實物分割不符合其經濟用途或經實物分割後會降低其價值的物。

  原物與孳息 原物指作為本體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可產生新物的物。孳息指從原物產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樹之果實)與法定孳息(如本金之利息)。

  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消耗物指一經使用就會改變其原有形態、性質的物。非消耗物指經反復使用不改變其形態、性質的物。

  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單一物指形態上獨立成為一體的物。結合物指由數個物結合而成的物,其構成部分雖未失去個性,但形體上已經成為單一之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多數單一物或結合物集合而成的物,如羊群、博物館(由房屋及眾多展品組成)。

  有體物、無體物與特殊形式的物 有體物指占有一定空間可以為人的感官觸覺或測試其存在的物質資料。無體物指沒有實體存在、由人們主觀擬制之物,如債權、知識產權和用益物權。貨幣、有價證券是特殊形式的物,它們代表一定價值並可以作為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