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司法罪的一種。本罪主體隻限於上述四種人。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偽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對與案件的定罪量刑無關緊要的情節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本罪。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包庇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