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4月18日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關於外交往來和豁免會議上通過的公約。它是有關外交關係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最完整、最全面、最權威的法律檔。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公約》除序言外共53條,其中大部分規定是把已經確定的國際習慣法規則列為條約條文,但也有不少新的規定。主要內容有:①關於使館的設立和外交使節的派遣,序言中明確規定外交特權的理論根據為“職務必要說”和“代表性說”;②關於使館的職務;③關於外交特權與豁免;④關於使館與外交代表的義務。。《公約》不僅匯集和總結瞭從18世紀開始逐步形成的關於外交關系和外交特權的所有既存規則和慣例,而且還根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新形勢和《聯合國憲章》予以發展和提高。中國於1975年11月25日加入。中國在加入時,對《公約》第14條關於使館館長等級條文中有關“教廷大使”和“教廷公使”的文字、第16條關於“教廷代表優先地位”的文字作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