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4月24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國際會議上通過的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草案為基礎的領事關係公約。1967年3月19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9年7月3日加入。公約共有79條,主要內容是:①國傢之間的領事關係須通過協議建立。②領事須獲得接受國發給的領事證書方能執行職務。③領事職務包括:保護派遣國國傢和國民(個人與法人)在接受國的利益,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商業、經濟和文化科學關係發展;辦理簽證、公證、認證、登記等事項;給予本國僑民司法協助等。④領事官員員的等級一般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四級。⑤領事和領事館人員享有一定的特權和豁免(見領事特權與豁免)。公約還規定:凡公約未規定的問題,應繼續適用國際習慣法。與公約同時簽署的還有兩個議定書:《關於取得國籍之任意議定書》《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意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