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深層格概念對 轉換語法進行修正的一種功能型語法。格語法是C.費爾摩於1968年提出的。格語法中的“格”是將傳統屈折語語法中表層格的概念推廣到在一切語法中均可同樣應用的深層格的概念,其基本思想是每一子句的深層結構是以動詞為中心成分,加上若幹名詞短語組成的。每一名詞短短語以一定的關系與中心動詞聯系,這種關系是和語義有關的語法關系,稱之為深層格或簡稱為格。在實際問題中究竟設置多少格,完全根據問題需要和運用是否方便來定。費爾摩建議采用 9個格。①施事格:事件或行為的執行者、行動者、表現者。②感受格:某種行動後果的承受者、接受者。③對象格:動作對象或考慮對象。④工具格:導致某事件的物理手段或精神刺激。⑤來源格:事物的來源(地)。⑥目的格:事物的目的(地)。⑦場所格:事物所處場所。⑧時間格。⑨路徑格。例如,The student solved problemswith a calculator in the classroom this morning(學生今天早上在教室裡用計算器做習題)的格語法用 語義網絡形式表示(見圖)是很方便的。

  每個動詞可能出現的格形成一個有序集,稱之為相對於該動詞的格框架。用格框架對動詞進行分類是簡明有效的,例如動詞OPEN(開)的格框架建議為:(OBJECT(IN-STRUMENT)(AGENT)),其意義是任何以OPEN為動詞的句子的深層結構中必有OBJECT(對象),而INS-TRUMENT(工具)和AGENT(施事)則可有可無。例如:Zhang openedthe door(張開瞭門,未提工具),The key opened thedoor(用鑰匙開瞭門,未提施事),The door opened(門開瞭,施事和工具均未提)。在這三個例句中door在深層結構中都處於對象格的地位,與其在表層結構中是主格還是賓格無關。格語法已在自然語言處理系統的自動釋義、響應生成以及知識型系統的常識推理中獲得較廣泛的應用。

  

參考書目

 E.Bach and R.Harms,eds, Universals in Linguistic Theory,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New York,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