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環境管理中防止出現新污染源污染環境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為“三同時”原則。

  中國原有的工業企業一般都沒有防治污染的設施,這不僅污染環境、造成經濟損失和危害人民健康,而且為瞭消除污染和危害後果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如果新建企業仍不採取防治措施,隨著建設事業的發展,環境污染勢必加劇。為此,中國在11973年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試行草案)》中提出,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中的防治污染項目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原則。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又重申瞭這一原則。為瞭使這一原則得到切實有效地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1981年5月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又具體規定:①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充分註意佈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現有大城市和污染嚴重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項目,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②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基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從基建的選址報告、項目設計、施工安排到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都必須有環境保護內容,並將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環境保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要求的不準投產,強行投產的要追究責任。這是在總結近幾年實踐經驗基礎上,對“三同時”原則的發展。“三同時”原則的推行,對於控制基本建設中產生的新污染源起瞭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