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多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以求保持和發展生態平衡,擴大有用自然資源的再生產,保障人類社會的發展。

  20世紀50年代,有些國傢出現反污染運動。當時人們對環境保護的理解比較狹隘,大多認為隻是大氣和水污染的控制,廢物的處置這些事情,並且認為是局部地區的問題。1962年美國出版瞭R.卡遜寫的《寂靜的春天》一書。該書指出農藥污染造成的生態危機,震動瞭歐美各國。科學傢們們驚奇地發現,短暫的幾十年時間內,工業的發展卻把人類帶進瞭一個被毒化瞭的環境,而且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是全面的、長期的、嚴重的。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環境問題不僅是一個區域性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於是,“環境保護”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采用瞭。例如,蘇聯將“自然保護”這一傳統用語逐漸改為“環境保護”。中國在1956年提出瞭“綜合利用”工業廢物的方針,60年代末期提出瞭“三廢”(廢水、廢氣、廢渣)處理和回收利用的概念,70年代改用“環境保護”這個比較完整的概念。

  現代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是人類對物質的需要量不斷增長,導致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斷擴大,返回到環境的廢物也日益增加。於是,人類發展和自然環境之間的作用和反作用不斷加劇,即環境同人口增長、經濟發展、資源利用之間的相互影響日益加強。這樣,環境保護的任務,由傳統的保護自然環境的工作演變為保護人類發展和生態平衡的工作。環境保護的內容世界各國不盡相同,大致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機體在環境的影響下產生變異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以及保護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再生產,以利於人類生命活動。1979年9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的環境保護的任務是:“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為人民造成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70年代以來,許多國傢,特別是工業發達國傢,對環境保護采取瞭一些重大措施。包括建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調整和加強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制定法律、規章制度等。同時,在工程措施上也取得瞭一些成就。例如,從廢物處理到廢物資源化;由工藝末端的廢物處理到改革生產工藝,建立不排放或少排放廢物的生產工藝系統和閉路循環用水系統;由治到防,由單一治理到綜合防治;由局部治理到區域規劃防治。十幾年來,各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都取得瞭不同程度的進展,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從整體上看,各國消除污染改善環境的程度距人類所需要的環境目標還相差很遠。例如地下水污染剛剛為人們所認識,進入環境的大量化學毒物對人體和生物的影響還瞭解得很少,某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如海洋污染、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水體富營養化問題等,也有待深入研究。

  中國於1974年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1982年撤銷,其辦事機構並入新成立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各級地方政府也建立瞭環境保護機構和環境保護科研單位,同時開展瞭環境質量評價、區域性環境綜合防治、環境管理的體制和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人類環境的保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總體上看,面臨的實際問題和理論問題還不少。例如,當解決某些具體環境問題時,往往與總體環境產生矛盾;對環境保護和資源無控制利用之間的矛盾缺乏科學的認識;自然環境在人為影響下對人類社會的反作用還難於作出可靠的預測等。解決這些問題,既要研究自然規律而同時又要研究社會規律,使人和自然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