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心理學傢C.G.榮格於1931年提出的人格類型概念,與內傾相對應。榮格認為,如果一人的心理能量,他的興趣和註意一般指向外部,指向他人或外部刺激,其行為主要是由外界事物而不是他們個人的思想感情所指導,那麼這個人主要是外傾的,否則就是內傾的。

  榮格認為外傾和內傾表明一個人的基本態度,它們對人的行為具有決定作用。典型外傾的人有毅力、有進犯性,具有衝動性,思想開朗,對外界刺激反應明顯,遇事能迅速作出決定,在公眾場合下覺得愉快快,善於社交,樂於成為大傢註意的中心。榮格又根據個人在思維、情感、感覺和直覺哪一方面占優勢,進而將個性類型分成外傾思維型、外傾情感型、外傾感覺型、外傾直覺型以及與之相應的4種內傾型。例如,外傾思維型的人,既是外傾的又是偏重於思維的。他還認為,每個人都具有內傾和外傾兩種特性,但多數人總是某一特性占優勢。研究表明,多數人屬於中間類型,兩種傾向近於平衡,極端內傾和極端外傾的人是很少的。

  榮格所提出的外傾和內傾,被許多臨床心理學傢用來描述人格。近來人們寧可用形容詞“內傾的”和“外傾的”,而不用名詞“內傾者”和“外傾者”。一個人在某種情況下,其行為可能是外傾的,但在另一種情況下,可能是內傾的,不能把一個人的全部行為隻歸結為外傾或內傾一方。